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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廉政制度建设的智慧

来自:前线客户端

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其中有不少在古代反腐倡廉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选用制度

我国古代选拔制度的设计,经历了汉代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科举制等演变而逐渐完善,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选人过程中的徇私舞弊问题。尤其是科举制,以相对公平的考试制度选拔官吏,打破了门第高下和士族寒门的限制,“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避籍、避亲、避近等回避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吏选拔过程中的任人唯亲现象。重视基层工作经验也是历史上官吏选拔的一个重要原则,“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说的便是要从基层官吏中选拔人才,唐代狄仁杰、宋代王安石等都是从县令、知县等基层官吏一步步成长起来的。

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巡视制度为例,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确立完善的过程。汉代在秦代监御史制度基础上确立了刺史制度,就具体职责而言,刺史定期巡视所监察的郡国,通过接触民众了解守官的各项行为和治理效果,向中央政府报告。此后历经隋唐向地方派出监察御史,宋代在地方设立监司,元代设提刑按察使,明代设御史巡按等。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留下了一些有益做法,比如,明确规定巡视官员的职责范围和巡视时间,保证巡视的有效性;巡视官员具有流动性,不长驻一地,以此尽可能保证官员廉洁性;巡视官员通常是直接对上级负责,保证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等。

法律制度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于惩治官员贪腐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秦汉时期规定,官吏贪污“十金”即十万钱以上者为重罪,要处以死刑;汉代官吏若贪污,则不得再被任用,甚至其子孙也不得为官。对于官员钱财物的管理,《汉律》中的《传食律》则规定了要记录官吏出行消费的细目,唐代《职制律》也有根据等级使用车马船的规定,元代法令还有官吏出行接受宴请馈赠均要论罪等方面的制度。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国古代反腐倡廉的许多思想和实践,体现了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对廉政问题的缜密思考,体现了我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卓越智慧,了解和研究我国古代廉政文化,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

作者:董晓彤,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编辑:林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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