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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谁举荐坏人当官,谁脱不了干系!”
刘沟村图书馆
>《官场》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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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风行卧龙
汉朝的官吏选拔和防范制度,还真有一套。
~1~
西汉开国初年,采用“世官制”。
这个制度就是,官职可以世袭,父传子,子传孙。西汉开国的功臣们,多出身于市井,没什么觉悟,不搞“世官制”,他们不满意。但这样肯定是不行的,好事被他们全承包了,社会哪有公平,哪有活力?
到汉文帝的时候,逐渐改变“世官制”,
开始用“察举制”。
察举制,就是中央管理和地方官吏,从社会下层推举人员从政。这个推举是有标准的,要么“贤良”,要么“孝廉”,十分强调道德和才能,比“世官制”进步。
汉武帝时,把察举制确定下来,成为国家层面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东汉末年,比如张仲景“举孝廉”,曹操“举孝廉”。
但察举制也不是万能的,渐渐也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现象。于是出现了“科举制”。
汉顺帝时,有个南阳籍官员叫左雄,倡导实行考试选官制度。规定不到四十岁不得察举孝廉,凡被举孝廉者,先经公府严格考察后,再经过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审核真实,才能当官。
自此之后,开始逐步实行并完善了科举制度。
~2~
人性都是经不起考验的,再好的选官制度都不能保证官吏“不忘初心”。
汉朝,还有一套监察防范制度。
御史台(御史府)是汉朝的监察机构,掌管监察事务。这个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下设侍御史十五人,专门考核、考察官员,查处官员。
御史台鞭长莫及之时,《汉律》还有两条补充,都是有效约束。
第一条,官员之间有相互揭发弹劾的义务。
这叫相互监督,不能官官相卫。对于知情不报的,故意放纵同僚犯罪的,也要受到处罚,严重者甚至同坐。官员犯罪,上级有连带责任。
其次,被举荐人犯罪,举荐人也必须承担责任。
选官程序中,荐举候选人才者,如果其推选对象渎职犯罪,荐举者也要承担罪责。如富平侯张勃举张汤做官,张汤被弹劾下狱,张勃也因“举不以实”,得到了处罚。胡广在当济阴太守时,因为举荐的人员名不副实,自己被罢了官。如果是故意错误举荐,那处分更严重。这一类,都叫“举非其人”,就是说推举的人不合适。
其实,这些道理都很简单,连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也有“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措施。没有约束之制,没有敬畏之心,就不能对官员合理简拔、有效防范——汉朝一样,历代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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