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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来源:湖南省资兴市国税局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中,我们发现少数外贸企业的货物出口额大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销售额,即存在实现外贸出口额但不申报退(免)税的现象,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应引起税务部门的警惕,以下笔者从其形成及危害两方面进行初浅地探讨。
  一、成因:
  (一)现行税收征管水平及征管模式难以满足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日常税收管理将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征收管理方式和实际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一般高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较偏松,特别是"双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税额往往低于应纳税额,其将未税产品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不开具合法有效退税凭证,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无法提供出退(免)税凭证申报退(免)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新办中小企业越来越多,而现行税务机关征管力量显得薄弱,税收管理偏松,其征管模式难发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
  (二)征税与退税机关税务管理存在脱节现象。现行征、退税环节的管理分属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现一般出口退税审批权在地市级国税机关,而将征税机关在县(区)级国税机关,仅少数地方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给县级国税机关,其形式为审批权放在税政法规部门,而其日常申报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故外贸企业退税虽需征税机关部门初审,但初审后直接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退税机关难以准确掌握退税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销售收入实现情况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而征税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外贸企业报关出口货物以及办理退税电子信息,造成征退脱节,管理监督难以到位。
  (三)外贸企业和供货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进行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有些外贸企业为获得出口创汇奖励,追求更大利润,采取种种手段钻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特别是通过购进未税货物出口,通常能从生产厂家获得较多的折扣,这个折扣与退税相比,得到的利润更直接,更省事,同时生产企业少交税款,而外贸企业不申报退税,既可购货可获得折扣,又可少占用其资金,从而形成外贸企业和供货企业"共赢"的局面。
  二、危害:
  (一)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货物在出口环节不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产品的上道流通或生产环节就可能存在不缴税情况,使增值税链条中断, 破坏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
  (二)造成部分生产企业偷税。2004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对资源性和高能耗产品出口取消退(免)税政策,对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环节就要征税,如果出口环节不申报退(免)税,不仅出现出口环节没有纳税,而且上道的流通和生产环节也可能没有纳税。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不开具发票的业务就有可能不入账反映收入,少申报缴税。而且大部分产品征税率高于退税率,部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很有可能协商一致,生产环节不纳税,出口货物不申报退(免)税,以减轻总体税收负担率。
  (三)部分生产企业存在增值税进项不实、虚假抵扣的现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免)税,无须从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合法退(免)税凭证,上一道环节的厂家或流通企业就可能对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不做收入,进行账外经营偷税;同时,对生产出口产品所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甚至有的极少数企业长期增值税处于零负申报的状态。
  (四)造成部分生产企业代开、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免)税,不索取购货发票,可能被其他生产企业用以进项抵扣,将生产企业这一部分销售发票虚开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立法层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经济管理部门职责,实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特别是要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三期,形成部门合力,共抓好出口退税管理。
  (二)严格督促外贸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出口退(免)税政策辅导和相关财务核算辅导,督促企业照章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自营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内销业务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并单独反映收入。严格执行总局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贸企业在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申报资料必须经县(市、区)退税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大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每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能够自觉索取发票。严厉查处偷税行为,对该申报退税的行为不申报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对代理出口货物的管理。外贸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凭代理出口业务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委托方的税务管理机关委托出口证明、委托方的出口退税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资料等,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凡未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视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加强代理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审核企业退(免)税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管理。
  (四)恢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近年来,总局下文取消年度清算工作,原《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我们认为,应恢复对出品企业进行进行清算检查,对有代理出口货物电子信息未申报退(免)税,也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情况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纳税评估工作。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商品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评估工作,根据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出口销售额增长率、换汇成本正常峰值、出口产品结构变动率、出口产品价格增长率及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要注重对未申报退免税评估,通过对出口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并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六)逐步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的增值税纳税人中绝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征管模式导致少数纳税人利用管理漏洞进行偷税,目前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至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这意味着愈来愈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逐步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
  (七)将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县(区)级基层国税机关,上级国税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及政策辅导,避免征退税机关管理脱节,这样审批权与管理权集中在基层国税机关,便于基层国税机关责权利相统一,也更有利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征管,同时也减少企业财务人员因退税事项经常向县级及地市级国税机关报送资料,切实减轻财务人员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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