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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并未全盘否定道德文化(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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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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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之所以猛烈抨击礼、乐、仁、义、诚、信、孝、悌主流文化与价值观,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细而论之,盛行于世的礼乐文化和价值观与秦国力行的治国方略相抵牾,甚至水火不容。当年商鞅四见秦孝公,先以“帝王之道”游说,结果“未中旨”,然后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才“大说之”。孝公追求的是“各及其身显名天下”,既然如此,不用极端手段就无法达到这一目标。所谓“极端手段”,就是将秦国变成一座军营,用什伍军事组织方式把全国人民组织起来,只用一种文化(“壹教”)来教育平民百姓。“壹教”的具体内容就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必须点明的是,将道德文化斥之为“六虱”、“淫道”,只是秦国特殊时期的特殊文化政策。在“当今争于气力”的时代,要想彻底扭转“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落后局面,将礼乐文明打入冷宫,是权宜之策。瞿同祖先生指出,法家“行刑重其轻”,只是“止奸息暴的手段,不得已才用之”。因此,对礼乐仁义诚信道德文化的批判并不是商鞅思想的全部内涵,更不是其思想本质。

  商鞅并未全盘否定和废灭仁义道德文化

  商鞅并未全盘否定和废灭仁义道德文化,只是在仁义范畴的界定、仁义理想实现的途径、法与德的内在关系等方面,与儒家存在一些分歧。在商鞅看来,法的内在文化精神是“爱民”、“利民”,这一观点与儒家可谓殊途而同归、一致而百虑。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商鞅与韩非不可混为一谈。商鞅思想深处有人文关怀成分,“法者所以爱民”、“以刑去刑”、“至德复立”等等论述,足以证明商鞅思想性质与儒家相比有相通相容之处。

  商鞅对“义”范畴的界定,与儒家有相近之处,又有所不同。孟子云:“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义是最高价值原则。“义”内在于人心,是德性之心的外在显现。义出于心,具有绝对性。正因为如此,义又是人生之乐。冯友兰评论说:“对儒家来说,人为什么要行仁义,是不需要提出的问题,因为这是人的本性。”人既是人,就应该扩充其本性。扩充其本性就是实现人之所以为人。商鞅也强调“义”。但在商鞅思想中,义是外在的行为规范,义属于“有以为”,而非“无以为”。在儒家思想中,义却是内在于人心之“命”,仁与义皆属于“无以为”。换言之,用孟子与告子的争辩术语来概括,“仁义内在”,而非“仁内义外”。

  在法与德关系上,儒法两家的分歧十分明显。孔子主张先德后刑、先教后杀,仁是法的内在文化精神。儒家的荀子提出了“礼法”的新概念:“礼法之大分也”,“礼法之枢要也”。有礼之法才是良法,无礼之法是恶法,“故非礼,是无法也”。与儒家思想相对,法家探讨法与德关系的角度和观点都大不相同。“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德来源于刑,有刑罚才有道德文明。仁义诚信是“有法之常”,无法则无德。社会通过轻罪重罚,达到“以刑去刑”的社会理想境界之日,就是仁义诚信大行于世之时。儒家的理论缺陷在于空谈“老老、幼幼”的社会大同理想,缺乏对实现社会大同理想途径的理论与制度设计。“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舟楫也。”法是实现社会道德理想之必由途径,犹如船之桨、车之马。在商鞅看来,儒家因为没有厘清法与德的内在关系,因果颠倒,所以其学说善而无征、空而无果。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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