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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醉驾未逃避侦查、审判,至起诉之日或审判之日超过5年的,不应追诉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想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徒刑的(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利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刑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依据上述规定,追诉期限为5年。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刑法第87条所说的不再'追诉'是什么含义?例如,从犯罪之日计算到侦查时没有超过追诉期限,而起诉时超过了追诉期限的,如何处理?计算到起诉时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但审判时超过了追诉期限的,怎样解决?这就涉及对'追诉'含义的理解。

张明楷认为:追诉不只是起诉的含义,而是包括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因此,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换言之,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对刑法第88条的反对解释,也能得出上述结论。

如果认为追诉时效计算到立案侦查时为止,则意味着几乎所有案件都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这明显不合适。诚然,计算到检察机关起诉之日为止,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案。但是,如果计算到法院审判之日止,行为人并没有再犯罪,就表明行为人缺乏特殊预防的必要性,继续追诉的做法就不符合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

三 、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长时间不处理案件,导致经过追诉期限的,不应当再追诉。

例如,甲于201531日醉驾被查获,追诉期限为5年201541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甲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但公安机关由于种原因长期没有处理本案。张明楷认为,202031日后不追诉甲的危险驾驶罪。

不仅如此,即使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但在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的强制措施后,长期不处埋导致超过追诉时效的,也不能再追诉。例如,乙于20154月1日醉驾被查获,追诉期限为5年。公安机关于201551日立案,乙逃往外地躲避侦查,20156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71日被取保候宙,此后公安机关长期未处理本案。张明楷认为,对乙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1561日起开始计算,202061日后不得再追诉乙的故意伤害罪。

此外,在管辖机关立案后,行为人虽然为了逃避侦查与审判而逃往外地,但后来主动回到犯罪地向管辖机关投案白首,管辖机关却长期不处理案件的,应当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张明楷倾向于认为,在这种情形下,追诉时效可以从行为人自首之日起开始计算。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粤东安全行,本文主要内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册,转载仅用于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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