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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发展历程引发的思考”的再思考

对“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发展历程引发的思考”的再思考

 

网络让思想不再遥远,互联网让人们共享人类思想。一个偶尔的机会从网上阅读了薛惠锋与张强的“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发展历程引发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思考”)。对此有些不同的看法觉得有些不说不快。

对于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应当一分为二为看。从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看,所取得的成就是很大的,不仅对于各环境要素制定了单独法律,而且也同样制定了环评法,循环经济法这些环保保护的综合性,跨环境要素的法规。但相比于国际上环境法的发展,我国环境法还不是就显得十分完善,这当然是与我国的整个法律制度基础与思想理念的发展有关。应当说,西方在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也就开始于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但因为整个法律思想深厚,所以在环境保护法方面的发展上速度很快,再加上绿色环保的社会运动的结合,在社会中环保意思得以深入人心。所以要从二方面来看,即在环境法的实践应用上,虽有研讨还远远落后于理论思考,这一方面有制度性制约,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民众的法制意识不够、环保意识还有待培养有关。应该看到取得成就更应该明确不足与差距。

“思考”一文中第一点思考:环境资源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中国特色是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根本。

对于中国特色,总应该以谨慎对待,不是带上中国二字就一定要有中国特色。因为环境问题的普遍性,对于治理环境污染与采取环境保护,基于科学技术的认识,同样是具有普遍性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引导与促进绿色环保的生产工艺及适宜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是避免不了的,但只能用采取最先进的技术的方式,促进有效、可持续地利用环境,在确保自己生存的前提下,有度地进行发展。这不是中国特色的认识,是自1972年斯德格尔莫大会宣言发展而成的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切忌把一些糟粕也一并列入到中国特色的标签下,中国特色首先应当符合全社会、全人类共同认同遵循的一些规律与制度。同样因为环境问题的跨国性,面对全球化的环境问题,只是追求中国特色也许可以处理好国内问题,在不断深入的环境问题的国际化过程中,只有以责任与信心,以共同的法律理念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

第二点思考:环境资源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立足于中国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

法律是对于现实中具体争议的解决,但更是对于现实中总的社会发展困境的指导,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对于眼前发展的环境灾难,不能就只是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应当有一定的超前性。因为环境破坏是不完全可逆转,物种的灭绝就不会再恢复。当然因为环境破坏首先是基于各地的环境现状,中国的环境问题当然就具有地域性。

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几乎同时进行的环境保护,从现状结果看,应当承认我国的环境政策是有许多不足的,不然污染不会得不到控制,五年计划中的环保任务没有一届完成过。只承认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承认我国的结构性矛盾,城乡、区域差距,这些都只是对现实的无奈,但从立法来说,这是政策转变为行动的开始,是国家在行动,即如何来克服通过立法来克服这些不足,如果连立法都无法做到,那更不要去与现实更紧密的执行过程了。

环境保护法更多是一种纸老虎的现实,可以说与这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很有关系。就如《环境保护法》更多只是一些环保政策的纸面表达,没有目标性规定,没有措施性手段,同样缺少司法保护与执行机制。立法的现实性、针对性与有效性,这是一组很宽泛的概念,三者中,应当说有效性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法更为迫切。但环境法的有效性并不就只是针对现实,只针对特殊的环境要素,应该与环境的特征相结合,环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系统,这就要求环境法本身就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相互考虑到的一个系统。甚至是中国环境法应该同样是国际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格格不入,强调“特色”。

第三点“思考”:环境资源立法必须与人类社会文明建设协调一致、统一发展。

环境问题是因为现代化的直接后果,是人类生产力远远超过自然承受力所产生的后果,环境资源立法应当遵循二个原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原则。这二个原则可以说是一致的,但基于不同的立场,可持续发展是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原则更多重视人类属于这个地球,而不是地球属于人类。虽然我国传统思想中本来就有很强调和谐的思想,但现代化社会下的和谐更强调技术发展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是很崇高的思想,主张人类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四大形态的有机统一体时,更要切实地观察我国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都处于急剧的变化中,根本还没能有一个稳定的形状,在这个现实基础下,完全可以认为生态文明也不可能相对成体系。必须要警惕,唱的高,做的少,夸夸其谈,行动小人。

第四点“思考”:环境资源立法应该在经济发展中与时俱进,逐步得以完善。

对于这点的认识,曾经在一次讨论中,有人说西方既然已经有过这样惨痛的教训,中国人就应该想办法避免严重的环境污染了。当然这个问题中,有许多因素。首先,我们中国人认不认为他们是惨痛的教训,看着他们现在的环境,有可能会觉得这个教训不够刻骨铭心,不够让人警示。其次是想不想避免的问题,如果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够,那当然就不会故意想要去避免,这个认识不只是个别人的,更应该是有一定的范围,这样才能形成一种能力。再是能不能避免的问题,当市场经济在中国爆发强大的能量时,其不可控制的会摧毁许多东西,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因为当市场经济是开始在中国发展时,是一种野蛮的原始资本主义过程,并不是真实的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民主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基础上的,是有着制度控制的。

所以说环境资源立法是应该与时俱进,逐步完善,但更要有先前的预见性与法律的引导性,这在德国的环境保护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的自私性与市场经济的野蛮性更需要用理性的制度予以挟制与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把最好,最环保的技术用于生产,不管是两型还是三型社会都能真正实现。

第五点“思考”: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应在全球的视野下,展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失去全球环境保护的发展。

首先应当明确,环境保护根本上不是为了别的国家,而是为本国家的人们更好的生存空间与生活质量。环境资源立法,根本上就应该服务于这一根本性目的。环境资源法的全球化趋势也是为了使本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达到国际标准,使至少在理念上与先进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有一个拉近距离的机会。所以多边或双边的条约都应当通过国内法的转换实施而最终落实在国内法中,这不只是为了完成条约签订的意义,而更重要是失去国内环境保护及创造更好的人们生存生活条件。为什么在环境问题上国际条约那么难以签署,都是因为害怕会影响其经济上的竞争力,而事实相反,当现代服务业已经成为最重要产业的前提下,优美的生态自然环境是最具吸引的有竞争力因素之一。比如瑞士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严格的环境法促使了良好的自然环境保护,成为服务性企业注册地选择除了税收外因素外所考虑的重要理由。

环境保护本来就是一个关系到人类生存,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崇高事业,需要现实地认识到环境危机,也需要有一点理想主义,对于环境资源的方法方面,更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与作为解决现实纠纷的传统法律一样,而更应该着眼与人们生产消费行为的引导,从根本上解决人类行为与自然环境承受力之间的根本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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