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的具体方式由居(村)民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一般有以下几种办法:
1、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召开召集人座谈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3、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综合评定,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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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单数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备本小区业主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具有—定组织能力;
3、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是否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可能难以履行职责;
5、是否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
6、是否兼任所辖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7、是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旗、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
8、是否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9、是否具备物业管理基本常识和知业主大会,业委会运作相关规定;
10、是否有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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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名单核实与公示: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由筹备组按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和具体要求,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征询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意见。经初步核实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张贴《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以不少于一周时间为宜,并确保业主异议途径畅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