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势”,本意是指以上临下。圆石静止于地,被人不知不觉;圆石立于高山,人人躲之不及,何也?位也,势也。物理学揭示,由于物体在地球重力场中处于一定的位置而具有的能量。同理,人在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势,产生的影响力也不同。
监狱中警察与囚犯的非对称性,客观上产生了“势”,矫治的过程势必蕴含着势治,且称之为“矫治势”。监狱警察是矫治活动的主体,依法组织实施惩罚和改造活动;服刑人员则是矫治的客体,是被惩罚和改造的对象。警察在矫治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总是按照预定的方向对服刑人员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影响。当然,警察也会吸纳服刑人员的意见和批评,并不断地改进工作。但这种逆程影响,只是次要方面。
矫治势不是简单地“抱法处势”,警察以居高临下的权势和威势来对待服刑人员。矫治势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管控优势;二是指人格优势。前者来源于职权的影响,后者来源于非职权的影响。监狱警察通过管控节制的纵向运行方式形成和扩大影响力,这种等级结构组织模式的法定性,决定了这种影响力具有管理上的高层次、高等级的优势。这种层次优势缘法而定,是矫治势形成的基础,是保证矫治活动有序化运作的一个须臾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但是,监狱警察仅仅依靠管控优势来实施矫治活动是一种片面和简单的表现,效果的显现也只是表象的。矫治势有效发挥关键还取决于另外一个层面——人格优势的作用。人格优势或可称之为优势人格,监狱警察通过自身的高尚品行形成一种人格力量和模范表率的先导作用,以此来引导和影响矫治氛围,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推动矫治活动顺利实施的权威效应。人格优势是矫治势的升华,是监狱警察应予追求和实现的矫治活动的较高境界。
“势”往往是最需要把握却又难以把握的。把握和调用“矫治势”这一规律的好坏,乃是衡量一个监狱警察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首先,要注重立势。矫治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过程,监狱警察要找准自身定位,做“矫治势”之指导者、控制者。其次,要善于取势。“势”往往无形,却规定了方向,顺势而上则事半功倍,逆势而动则事倍功半。如果“势”是一种能量的话,那么取势则是一种借力。因势利导,才能水到渠成,势若破竹。最后,要着力用势。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