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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罚的两难困境及突围
导读

教育惩罚的有效性和教育性是实施教育惩罚的重要依据而教育惩罚的负面效应又致使教育惩罚遭到许多教育者的摈弃教育惩罚因此被置于采用与否的两难困境。教育惩罚要想如同教育奖励一样在教育中被正视需要澄清教育惩罚概念并从道德和舆论困境、文化困境、实施困境、法律困境中进行突围。


文 |  杨润东 山东省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与奖励异曲同工,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矫正功能、发展功能和社会化功能,可以帮助学生改过迁善、使学生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够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有助于个体掌握集体生活的规范和感受真实生活的全部内容,即明白真实生活除了自由、奖赏等一面,还有规范、惩罚等一面;教育惩罚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是其他教育手段的重要补充,对于教育教学管理来说极具意义。

教育惩罚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它具有教育性,能促进学生个性化和社会化的双重发展,是学生作为“人”的存在的具体性、现实性和丰富性的重要生成因素。对于人类社会乃至整个自然界,有行为就有行为结果与之相对应,就有奖赏和惩罚,可以说奖和惩无处不在。为了降低、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人为的惩罚手段时常可见,它指向于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是生成社会人的人为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是社会法则的一部分,如若在教育中被抽离,学生的社会化就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一旦学生涉世,将对无处不在的责任、规则、制度等无所适从。

但由于教育惩罚不当导致的一些恶果的影响,如造成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师生关系紧张、影响教育教学效果等,加之自由、权利等价值观在大众心中的进一步强化,以及受学生中心、快乐学习、宽容教育、人本主义等教育观念的影响,教育惩罚无疑成了“过街之鼠”,人们就算不打也避而远之。教育惩罚成了众矢之的,长期以来受到许多人的批斗和排斥,这种避而远之的做法同时也避开了教育惩罚的积极意义,其实质是以不合理惩罚这种“偏”概教育惩罚的“全”,教育惩罚往往因此被异化为教育异端并被束之高阁。实践证明了教育惩罚的有效性,同时不容置否,不合理惩罚同样存在,比如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报道已屡见不鲜。那惩罚在教育中到底有没有必要?如果有必要,何以正当?这是教育惩罚不可回避的问题。

教育惩罚概念的澄清

关于教育惩罚的概念,国内是这样界定的:“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这个概念指明了教育惩罚的对象(不良行为)、方式(否定或批判处分)及目的(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在《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这样界定“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品行进行否定的一种较高的方式,一般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等形式。”这种界定认为教育惩罚主要是针对学生的品行问题,并指出了一些具体的惩罚方式。这些概念过于笼统,致使许多人误读和曲解教育惩罚。因此有必要将教育惩罚和其他相关的概念加以区别,为教育惩罚正本清源。


教育惩罚不是欺辱

一提到教育惩罚,社会舆论就会将其和教师权威联系起来,将教育惩罚视为教师依靠强权对学生施加的欺辱恶行,于是批判者便将师生关系、人道主义搬出来大肆渲染,将教师依靠合理惩罚以实现教育目的的手段定性为“由上对下”的不平等施压。事实上,教育惩罚与欺辱行为不同,从行为目的上看,教育惩罚旨在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规训、教化以预防违规现象的发生;从价值属性上看,教育惩罚对学生施行的痛苦感受是有教育意义的,教师的情绪发泄等欺辱行为则不然;从实施过程和制度上看,教育惩罚是理性的,不同于个别师德沦丧的教师施加于学生的随意欺辱行为,其实施的惩罚内容和方法应当是合理合法的,教育惩罚应当程序正当并具有固定的形式。


教育惩罚不是体罚

教育惩罚是上位概念,体罚是下位概念,体罚隶属于教育惩罚,体罚与教育惩罚之间又存在交叉,体罚并不全属于教育惩罚。教育惩罚是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惩罚方式,区别于主要靠暴力或类似暴力方式达到目的的体罚。在实施教育惩罚的过程中,核心目的是引导学生改过迁善,尽量避免学生身心受到伤害,而教师在对学生施行体罚时,往往引起学生的不良态度和负面情绪;教育惩罚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目的,以让学生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人为最终归宿,而不恰当的体罚则是打着为学生好的旗号,伤害学生。体罚是教育惩罚的极端形式,逾越了教育惩罚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违背了教育的目的和本质。


教育惩罚不是驯化

教育惩罚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学会服从规则,因此许多人认为教育惩罚的实质是驯化。卡斯蒂卡认为驯化就是从无规则的原初社会转向充满规则的人类社会的一种过程,人类服从规则不是被先天给予的,人们习惯和服从规则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学校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惩罚并非等同于驯化,学生是有自我意识的生命个体,有自我构建生命意义的价值诉求,在这种自我构建的动态过程中自我是主体,教育者通过教育对其施加影响是建立在尊重学生主体的基础之上的,尊重就意味着站在学生的立场、以学生为本,而不是为了生产无差异的“教育产品”而将学生强制改造。教育惩罚的特殊性在于教育目的贯穿于教育惩罚的始终,而驯化的目的是单维的,在于化学生的多样性为单一性。教育惩罚的方式是人性的、附有情感的,而驯化的方式是机械的、非人性的。简言之,教育惩罚是教师或教育管理者基于一定的教育目的,针对学生的过失行为,运用一定的手段使学生体验到不愉快的感受,从而促使学生改过并不断完善自我的一种教育手段。

教育惩罚的困境与出路

教育惩罚难以被认可和采用,是因为其处于各种困境之中,包括道德与舆论困境、文化困境、实施困境和法律困境。只有了解在实施教育惩罚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并从困境中突围,教育惩罚才可能回归正位,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教育惩罚的困境

一是道德与舆论困境。教育惩罚容易由于实施不当而滑向不道德的一端,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加之部分人对惩罚的极端认识,坚持要尊重人、以人为本就应当摒弃惩罚观念,导致教育惩罚被无辜地判为人道的对立面,成为非人道的、不道德的教育手段。在教师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在其他教育手段无效的前提下,倘若教师放弃使用有效的教育惩罚对学生进行教育,那么教师的行为又容易被许多人看作是无作为或渎职,同样会被置于不道德的境地。由于大众媒体对一些特殊的不良教育惩罚案例的关注和报道,使人们普遍将目光聚焦到教育惩罚的消极影响上,并把对这种特殊案例的愤懑、怨恨和敌意等引申到所有有关教育惩罚的内容上,教育惩罚的消极个案常常被无限放大。于是,教育惩罚极易陷入舆论的汪洋大海之中。

二是文化困境。教育惩罚面临多元文化及当下主流教育理念的冲击,既存在古今文化之间的冲突,又面临中西方文化的冲突。自古以来惩罚就伴随着教育,并且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教师管理和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教育惩罚在中国是有“根气”的,这使教育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部分人的保护乃至推崇。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可赏识和激励为主的教育观,传统的惩罚暴露出一些重大弊端。当部分教育者只关注这些弊端而无视其积极意义时,教育惩罚常常被一棒子打死。如何在保留教育惩罚素有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摒弃其传统文化的弊病,迎合现代主流教育,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三是实施困境。如何合理有效地实施,是教育惩罚面临的最根本的困境,教育惩罚偶尔异化为体罚或严重伤害学生的形式,就是教育惩罚实施不当带来的负面效应。教育惩罚实施的困境主要有坚持什么惩罚原则、如何规定惩罚量和阈限以及如何界定惩罚方式的正当性等。教育惩罚实施困境存在的根源在于没有正确理解教育惩罚,没有选择恰当的教育惩罚方式。只有恰当实施教育惩罚并产生好的教育效果,教育惩罚的功能才会被正视。

四是合法困境。教育惩罚面临没有相关法律保障的困境,这是教师放弃教育惩罚的最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限制教师的不当惩罚具有重要意义,但被大众普遍地当作是教师不能实施教育惩罚的依据,无形之中成了教师实施合理教育惩罚的屏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有教师权利的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但这种授权太小,教师一旦实施教育惩罚,同样容易造成违法行为。教育惩罚的有效性是教师选择教育惩罚的原因,而无法可依则是教育惩罚实施的最大困境。


教育惩罚的突围

正确理解和合理定位教育惩罚是打破道德和文化困境壁垒从而找到出路的基础,教育惩罚如何合理实施是突围的关键点,有法可依是突围困境的保障。

困境的出口:正确理解教育惩罚

首先,教育惩罚必须是一种惩罚,要达到教育目的,其实现途径是通过让学生感受到不愉快,从而降低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频率,所以教育惩罚本身不是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它和学生的不愉快感受联系在一起,“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它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不应为了让教育惩罚能够被接纳而异化教育惩罚的本质,其本质和原理就是让学生体验到不愉快而达到教育目的,所以没有诸如“快乐惩罚”之类的惩罚,如果有也是假惩罚之名来施其他教育手段。其次,改过是教育惩罚的目的,但不是教育惩罚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教育惩罚和其他教育手段一样,旨在让学生走向完善,让个体达到个性化与社会化的统一,力求让学生获得人生幸福。再次,应当正确看待学生的过失,人人都会犯错,更何况学生尚未发展成熟。学生的过失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无意的,有的是人类的自然秉性,有的是后天习得,有的该否定,有的该引导。最后,摆脱困境需要为教育惩罚划清范围,教育惩罚陷入困境的一大原因就是其被混淆于其他教育手段之中,其适用范围、实施范围、功能范围等不够明确。

出路的方向:为教育惩罚合理定位

要解决教育惩罚与当今主流教育理念之间的矛盾,需要找准当今教育惩罚的“坐标”,为教育惩罚重新定位。一般来说,教育惩罚不应是主要的或者首选的教育手段,其更多的是次要的和备选的,它只是其他教育策略的补充手段,但是这并不等于应放弃或冷落教育惩罚,一旦有必要,教育惩罚是必需的,且是无可替代的。正如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言:“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使用了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罚。”;此外,教育惩罚的必要性还在于它与奖赏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立统一的。奖赏告诉了学生做什么是值得鼓励和奖励的,但学生难以知道什么不该做,哪些规则不应被逾越,惩罚告诉了学生做什么是不被允许且要为此付出相应代价的,但没有告诉学生该做什么,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因彼此的存在而更有效用。因此,只有奖惩结合,才能促进学生更加完满的成长,使教育更加完整。

突围的关键:正当科学地实施教育惩罚

教育惩罚不受许多人“待见”的主要原因是教育惩罚目前无法被科学合理地运用,严重体罚之类的畸形教育惩罚泛滥、恶果百出。科学合理地实施教育惩罚,是教育惩罚“披荆斩棘”走出困境的“利器”,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判定教育惩罚量的问题,也是教育惩罚适度性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采取何种惩罚方式的问题,必须选择有效的、能被学生普遍接受的、更易实施的惩罚方式,惩罚方式的选择要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教育惩罚只有实施正当了,才能被正视。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提升教育惩罚策略的问题。首先要搞清真正影响教育惩罚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其次要将教育惩罚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可以提升惩罚的功效;再次,要变化教育惩罚的形式,规避单一的教育惩罚措施;最后,教育惩罚一旦有效,就要用各种手段将其适宜行为强化并固定下来。

正规化的保障:教育惩罚合法化

要想让教师敢于施罚又不乱施罚,国家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教育惩罚立法,明确合法教育惩罚的概念、道清合法教育惩罚的具体形式和种类、说明合法教育惩罚须遵守的原则和界限等,不是只规定不能体罚,而不规定能进行哪些体罚以外的教育惩罚,也不是只规定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而又过于限制教师对学生的管教权,尤其是教育惩罚权。教育惩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亟须更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实施依据和保障。同时,教育惩罚也不能只把希望寄托于法律法规之上,不应对法律法规过于苛求,应当在以合法为前提的基础上融合其他各种手段,使教育惩罚更加正当。教育惩罚合法化,还需教师不违法施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教育惩罚有效性的重构

教育惩罚能否有效实施,受多方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教育惩罚的时间、强度、频率及方式;教师实施教育惩罚时的情感和态度;学生的个体差异;教师权威及师生关系;法律法规、教育机制和管理政策;文化氛围和舆论氛围;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惩罚的感受等。根据影响因素对教育惩罚的有效性进行重构,以期让教育惩罚的有效性得到提升。


教育惩罚的类型及原则

基于有效性的教育惩罚类型划分方式

教育惩罚的研究者主要是从内容(如物质惩罚和精神惩罚)、形式(有形和无形)、性质(如正性和负性、合理和不合理、教育性惩罚、非教育性和反教育性惩罚)、缘由(如抵罪惩罚和报应惩罚)上对教育惩罚进行分类,这些分类对进一步认识教育惩罚极具意义,但这些分类是宏观的,对教育惩罚的具体实施来说意义甚微。为了给教育惩罚的实施者在选取教育惩罚方式时提供参考,可以采取按等级将教育惩罚进行分类的方式。这种等级划分的基础是学生、教师、家长三方共同参与并达成共识、普遍认可,让学生、教师和家长对不同的教育惩罚类型分别按对其惩罚量的感受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如学生上课和同学打闹,罚其抄一遍该节课的课堂笔记;学生参与打架斗殴,让其请家长作为惩罚。那么,上课打闹和罚抄一遍课堂笔记、打架斗殴和请家长就属于对应的同一等级的过错和惩罚。将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形式列为一类,这类惩罚应当视为禁止使用类,教师一旦使用,就应当追究责任;将大多数学生不认可的教育惩罚形式列为谨慎使用类,如攻击性语言,这类惩罚形式要特殊情况特殊使用,要少用或尽量不用;将学生、教师和家长都认可的惩罚形式列为可普遍使用类,这类惩罚教师可以合理使用,但不得滥用。

构建教育惩罚的原则

教育惩罚的原则是教育惩罚实施的阈限,是对教育惩罚实施的认识、规定和准则,对教育惩罚的实施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

第一,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目的。以学生为本是教育惩罚的首要原则,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以学生为起点和归宿,要将这种观念贯穿于教育惩罚的制度制订、实施过程、评价反馈等之上,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权益。教育惩罚的上限是不能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下限是要达到教育的功能。教育惩罚以教育为目的,没有教育功能和意义的教育惩罚没有实施的必要,教育惩罚的教育意义就在于让学生健康、全面地发展,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惩罚必须禁止。

第二,注重公平,一视同仁。没有公平,教育惩罚就没有权威和效力,就得不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就会遭到学生的抵制。教育惩罚必须面对所有学生,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首先,在教育惩罚制度的制订上要体现公平,所有学生都应当参与制订,要尊重所有学生的价值诉求,尤其是要考虑到后进生的意见;其次,在教育惩罚的实施上要注意公平,任何学生一旦触犯理应被惩罚的规定,就应该被惩罚。

第三,尊重差异,灵活实施。差异主要表现在男女之间的不同,需要和厌恶的不同,性格和气质的不同,同一学生在不同身心发展阶段的不同等,教育惩罚必须要尊重这些差异,尤其要关注到特殊学生,对特殊学生施以特殊的教育惩罚方式,并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机智。教育惩罚要因人、因时、因事而异,表现为教育惩罚的多样性、变通性和动态性。要根据学生的差异选择不同的教育惩罚方式,教育惩罚的形式不应过于单一,既要变换不同的教育惩罚方式,又要结合其他教育手段一起实施;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类型等来选择教育惩罚的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化教育惩罚的方式和量,要将教育惩罚置于动态的教育过程之中,随着学生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第四,基于情,合乎理。没有情感的教育是缺乏人性的教育,“没有情感,道德就会变成枯燥无味的空话,只能培养伪君子。”没有情感的教育惩罚是对学生行为的机械矫正,是生产、是驯化。教育惩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快乐的感受,因而容易遭到学生的排斥甚至反抗,从而导致师生关系的紧张,而情感是增进师生关系的桥梁,是教育惩罚实施的润滑剂。有了它,教育惩罚的实施才有可能得到学生的真心认可和接受;基于它,教育惩罚的效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五,最后实施,辅助结合。最后实施指教育惩罚的使用条件是在其他教育手段实施无效之后才考虑施用,应将教育惩罚手段定位为次要性的教育手段,但在某些情况下是无可替代的,一旦有必要就应当合理使用。教育惩罚通常应该只作为其他教育手段的辅助手段,这种辅助功能很多时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某学生某一周的表现得到一次优秀,就给予一定的奖赏,如果连续三周得到的都是不合格,这时就可以考虑施用惩罚作为辅助的教育手段。


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惩罚体制

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是教育惩罚实施的指导和具体规定,法律是教育惩罚施行的保障。规章制度应当由学校、学生和家长三方共同制订,要包含教育惩罚的原则、内容、手段以及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细则。教师要向学生和家长解释其意义和具体内容,制度要定期更新和完善。法律保障对教师和学生都要体现公平,一是对教师的权益保障和责任约束,要让教师合理的教育惩罚享受免责权利,对教师的惩罚恶行进行问责;二是要着重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等相关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法律应对具体惩罚手段和一些惩罚恶果作出明晰的规定,如若法律难以对教育惩罚采用何种形式作出规定,可以先明确具体哪些惩罚形式应当禁止,并对该形式进行解释,比如不能只规定“禁止体罚”,而不对“体罚”作出具体解释。要建立健全申诉制度,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快速有效地得以解决。

发挥教育惩罚主体系统运作的动力作用

教育惩罚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惩罚系统运作的生命力和“活性成分”。从教师入手,教师要提高自身修养,不能滥用惩罚,更不能暴力施罚;要加强对惩罚有关知识理论的学习,让惩罚有理可依;要不断总结经验并反思,在实践中学会教育惩罚的艺术,提升有关教育惩罚的教育机智;增强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保持师生的平等关系,规避让教育惩罚成为“无情”的教育手段。从学生入手,教育惩罚要充分了解学生对教育惩罚的态度和心理感受,对学生进行相关调查,弄清楚哪些惩罚形式是学生反感或厌恶的,哪些惩罚形式能被学生认可、接受,不同年级、不同个性、不同家庭的学生对惩罚的态度有哪些差异,等等。教师应该让学生明白实施教育惩罚的原因和意义,让学生参与到惩罚制度的制订中来,师生之间要就惩罚的内容、形式、制度等达成共识。虽然教师和学生都是教育惩罚的主体,但对于学生改过迁善、成长发展来说,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和教师的外在引导作用,将内外因相结合,才能达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目的。

选择合理的教育惩罚方式和教育惩罚量

教育惩罚方式是决定教育惩罚内容能否有效实施的主要因素,方式的选择是教育惩罚系统运作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有效的教育惩罚方式时应着重注意三点。首先,教育惩罚方式的实施前提是不严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至于如何才算严重伤害应该建立惩罚等级作为硬性的参考标准,那些被一致认为会严重伤害学生的惩罚行为要坚决杜绝。其次,必须是有效的教育惩罚方式才能实施,一旦发现无效,必须终止。最后,要对实施的教育惩罚的有效性进行反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

教育惩罚量如果过小,通常达不到教育目的,如果过大,又极易严重伤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惩罚量的把握影响着教育惩罚系统运作的性质、意义及功效。量的把握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教师间、学生间和家长间的差异性问题,不同学生对量的大小感受不同,不同教师对量的多少评定不同,不同家长对量的允许度不同。根据不同的过失行为选择不同等级的教育惩罚,这种等级分类是“三方共制”(教师、学生、家长)的契约式共识,让教育惩罚实施者明晰不同程度的行为该按什么等级给予惩罚,做到“量罪定罚”,防止有的教师“小错大罚”或“大错小罚”。

建立教育惩罚的评价反馈系统

评价反馈系统可以对教育惩罚的有效性进行监控,是不断改进教育惩罚策略和完善教育惩罚系统的关键。评价教育惩罚是否有效应依据一定的标准。首先要靠教师观察,傅维利建议对教育惩罚评价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看惩罚对象的过错行为出现的频度和程度是否降低,二是看过错动机的消减水平。其次,要注重学生的主观感受和体验,综合教师观察、家长和同学评价和学生自述感受等多种指标对效果进行评估。在教育惩罚实施过程中,要全程观察学生的心理变化,对学生的心理进行评估,必要时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评价除了注重结果性评价外,还要兼顾生成性评价,通过生成性评价不断调整教育惩罚的量和手段,为教育惩罚实施提供必要的反馈,将教育惩罚置于动态的评价反馈体系之中实施。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文化氛围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需要教育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对一些恶意中伤、诋毁和侮辱教师职业的人进行问责,严重者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需要以健全的法律作保障,关键是以此带动教师的师德建设和专业化发展。要减弱不良文化氛围的影响,关键是让大众对教育惩罚有正确的认知,不一概排斥,学会辩证地看待。宏观的文化氛围很难改变,我们可以从学校这个相对较小的环境入手,搞好学校文化建设,确立学校自身管教学生的文化观念,学校教师要对教育惩罚保持较为一致的观念,同时学校应让家长清楚地了解学校对于学生可能采取的教育手段,使家长能够理解支持教师的教育惩罚行为。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创建沟通的平台,使家校之间的信息快速传达,如在家长会上向家长阐明舆论存在夸大其词的现象,并让家长清楚学校对教育惩罚的规定,尤其是对教育惩罚形式的规定,以及教师实施教育惩罚的责权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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