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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
      (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
      (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
      (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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