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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何谓“重大事项”

明晰何谓“重大事项”

2014-11-10 16:06:29 

作者:若愚  

原标题:明晰何谓“重大事项”

对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要弱化于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那就不应是事无巨细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恰恰应着眼于国家和地方事务中带有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如此,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齐头并进”,真正发挥决定人大监督重大事项、推动重大工作开展的作用。

当前,影响人大开展重大事项监督的主要因素还是重大事项界定不清。从全国来看,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法律法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从各地看,决定的内容难以把握、操作困难,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事项的一大困境。大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尽管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办法,试图对重大事项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各地对重大事项的规定认识不一,具体操作相对困难,致使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重大事项监督方面始终持谨慎态度,一般是被动监督居多,主动监督偏少,谈不上开展监督前的科学论证,即使做了重大事项决定,监督的效力也形同虚设。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主题,民主法治进程必将不断深化和加快,笔者认为,借此东风,及早依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明晰重大事项内容,正是人大开展重大事项监督的当务之急。一是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定重大事项,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对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做到既积极进行探索,又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确定重大事项,着力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反映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三是因地制宜,善于把变化的具体事项放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具体分析,加以考察和界定,真正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确定为重大事项,确保重大事项监督反映民意、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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