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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 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理性与进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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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

建构论的认识进路会导向错误的结论,乃是因下述事实所致:人的行动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获得成功(不只是在原始阶段是如此, 而且在文明阶段也许就更是如此了),实乃是因为人的行动既适应于他所知道的特定事实, 而且也适应于他所不知道甚至不可能知道的大量其他的事实。人对其周遭的一般环境所做的这种成功调适,是他经由遵守这样一些规则而实现的, 而这些规则并不是出于人的设计而且人也往往并不明确知道它们, 尽管他能够在行动的过程中尊重它们。

换言之,我们对我们的环境的调适, 不仅在于(甚至还不是主要在于)我们对因果关系的洞见,而且也在于我们的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支配——这些规则与我们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环境相适应, 也就是说,这些规则适应于我们并不意识但却决定着我们成功行动之模式的环境

笛卡尔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的行动理性,要求行动者对所有相关的事实拥有完全的知识。如果一个设计师或工程师要把物质材料组织起来以产生所意图的结果,那么他就需要掌握所有相关的资料并拥有足够的力量以控制或操纵这些物质材料。但是, 在社会中,行动的成功却取决于远比任何人所能够知道的多得多的特定事实。因此, 我们的整个文明的基础是, 而且也必定是,我们相信诸多我们不能够知道其在笛卡尔的意义上究竟是否为真的事实。

据此, 我们必须提请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时候要牢记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 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the necessary and irremediable ignorance)状态之中。乍一看来, 这似乎是一个极为明显且不容争辩的事实, 以至于不值得提请读者注意, 更无须加以证明。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在我看来, 不反复强调这个事实, 只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 即它极容易被人们所遗忘。

这个事实之所以容易被遗忘,主要是因为它是一个给我们造成了极大不便的事实:它不仅使我们解释并从智识上影响社会进程的努力更为艰难,而且也给我们对这些社会进程的所为或所言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因此, 这里也就存在着一个巨大的诱惑, 诱惑我们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即我们知道充分解释或控制社会进程所必须的每一个事实。这一暂时性的假设常常被认为是某种不会导致什么后果的东西,因为人们可以在此后的思考过程中将它忽略不计, 同时也不会对他们所达致的结论造成重大的影响。然而,人们对于深嵌于大社会秩序之中的大多数特定事实所处于的上述那种必然无知的状态, 乃是我们认识社会秩序这个核心问题的根源;再者,上述借以把这种必然无知问题暂时搁置一旁的错误假设, 在大多数情形中也从来没有被明确地放弃过, 只是容易忘记而已。正是在这种错误假设的基础上,论辩的继续展开, 实际上是在无视前述无知问题的情形下完成的, 仿佛无知问题毫无重要意义可言。

然而, 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如果我们所说的是这样一个社会, 其间,观察者或该社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知道该社会中的所有的特定事实,那么我们所说的这种社会就肯定是一种与曾经存在过的任何社会都完全不同的社会——我们在自己的社会中所发现的绝大部分东西, 都不会, 也不可能,在这样一种社会中存在, 而如果这种社会真的出现过, 那么它所具有的特征也是我们无法想象的。

我在早些时候出版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已就我们对于具体事实所处于的必然无知的状态所具有的重要性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讨论, 因此在本书中,我将主要通过在全部论述展开之前首先论及这个问题的方式来强调它所具有的核心地位。但是, 仍有几个要点需要我们在这里进行重述或阐释。

首先,我所说的每个人都具有的这种无从救治的无知(the incurable ignorance),乃是一种对某人所知或将为某人所知并由此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结构的特定事实的无知。人之活动的这种结构会持续不断地调整自己,以与千百万计的从整体上不为任何个人所知道的事实相调适,并且通过与这些事实相调适的过程而发挥自己的作用。这种适应或调适过程的重要意义在经济领域中最为凸显,而且也首先是在这一领域中得到强调的。正如某个论者所指出的,“一个非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乃是由各个企业和家庭之间许许多多交往或流通关系构成的。我们可以就这些交往或流通关系确立某些原则,却永远也不可能观察到所有的交往或流通关系”。

我们关于我们对制度的无知在经济领域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洞见,以及我们关于我们所学会的克服这种无知的方法的洞见, 实际上是我们在本书中把它们系统地适用于一个更为广泛的领域的出发点。本书的一个主要论点认为,支配我们行动的大部分行为规则, 以及从这种常规性中所生成的大多数制度, 都是对一种“不可能性”(theimpossibility)进行调适的产物;这种不可能性指的是, 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有意识地考虑到所有渗入社会秩序中的特定事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正义的可能性恰恰是以我们的事实性知识(factul knowledge)所具有的这种必然局限为基础的, 也因此,所有那些习惯于根据全知全能这个假设进行论辩的建构主义者都无法洞见到正义的本质。当然, 关于这个问题, 我们还将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中做进一步的讨论。

再者, 我们还必须在这里对这个基本事实的另一个后果予以强调,即只有在原始社会的小群体里,成员之间的合作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原始社会的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会或多或少地知道相同的特定情势。在这种群体中,一些聪明人也许较善于解释即刻领会到的情势, 或者较善于记住那些发生在不为他人所知的遥远的地方的事情;但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事件对于所有的人来说却是极为相似的, 而且他们会因他们所知道的事件以及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大致相同而一起共事。

【译者注】:①或开放社会(OpenSociety)中, 情势就完全不同了。在这种社会中, 千百万人都在发生互动,而且我们所知道的那种文明也正是在这里得到了发展。经济学长期以来一直都在强调这一情势中所存在的“劳动分工” 问题。但是,经济学却很少强调知识分立性的问题, 同时也很少强调这样一个事实, 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只能拥有为所有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中的一小部分,从而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运行所依凭的大多数事实也都处于无知的状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构成一切先进文明之独特特征的东西,正是下述两个因素:一是对那种比任何一个人所能掌握的更多的知识的利用;二是这样一个事实, 即每个人都在一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结构中活动,而这个结构所具有的大多数决定因素则是他所不知道的。

当然,“大社会”这个表述在18世纪时已为人们所熟悉;就此而言, 可参见Richard Cumberland, A Treatise on the Law ofNature, London, 1727, ch. 8, section 9, 亦可参见亚当·斯密以及卢梭的著作。在现代, 该表述则是经由GrahamWallas的使用而重新得到了人们广泛采用的, 当时他曾把这个术语用作他的一本书的书名即The Great Society(London and NewYork, 1920)。在本书中, 我们也将频繁地使用这个术语,而其意义与我们所使用的卡尔·波普尔爵士的“开放社会”一词的含义相同。虽然晚近的一届美国政府曾把“大社会”用作一项政治口号,但是它很可能并没有因此而变得不适当。

的确, 在文明社会中, 个人之所以有能力追求更多的目的,而不只是满足他最为紧迫的物质需求, 与其说是因为他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 还不如说是因为他能够从其他人所掌握的知识那里获得更多的益处。的确,一个“文明的”个人可能极为无知, 甚至比许多野蛮人更无知, 但是他却仍然可以从他所在的文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

建构论唯理主义者在此一方面所犯的典型错误是,他们趋向于把他们的论辩建立在所谓的“笼而统之的幻想”(Synoptic delusion)基础之上, 也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虚构的基础之上,即某个人知道所有相关的事实, 而且他有可能根据这种关于特定事实的知识而建构出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有时候,我们可以从那些充满热情的人士在赞美刻意计划的社会时所使用的那些动人且幼稚的语词中发见这种幻想;比如, 他们中有一位人士就是这样,居然梦想着发展出一种“同时性思维的技艺(the art of simultaneous thinkins), 亦即一种同时处理大量相关现象的能力,并且把这些现象的质与量两个方面的属性同时纳人一幅图式之中的能力”。这些人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梦想从根本上把人们在努力理解或型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会提出的核心问题切割掉了,而这个核心问题就是: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所有因建构论唯理主义这一知识进路中所产生的“如此井然有序、如此明晰可见、且如此易懂”的漂亮计划而被它们迷惑住的人们,实是前述“笼而统之的幻想”的牺牲品, 而且他们也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这些计划之所以具有表面上的明确性,实是因这些计划的提出者根本无视那些他们不知道的事实所致。

本文来源:《法律、立法与自由》/(英)哈耶克(Hayek,F.A.)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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