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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 2006
法规名称】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司法部【法规文号】司复〔2006〕13号
【颁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
【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 司复〔2006〕13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后  债权人持原公证书申办执行证书能否出证的请示》(川司法[2005]6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批复如下:
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此复。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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