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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
内容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记者:张梦雪

1月7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

《办法》明确,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原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办法》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经登记或本医疗机构授权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中医药基本理论、中药饮片或中成药、中医医疗技术使用规范的培训。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登记制度。同时,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评估,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市、区相关中医药质控组织应当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的中医诊疗活动纳入中医质量控制与处方管理范围。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备注内容。

编辑:董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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