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毁”,还能追回借出去的钱吗?这可能是许多遇到类似情况出借人的疑问。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借条被撕毁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杨某、潘某原系朋友。2013年8月,杨某的妻子何某找到潘某,以为小孩交纳学费为由向潘某借款3万元,并向潘某出具了借条并承诺2013年年底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潘某多次催款,何某均未还款。
潘某于2015年12月份将杨某夫妇起诉至法院,经双方协商杨某书写一张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潘某也向法院提请了撤诉。
2016年5月的一天,杨某电话联系潘某,称先支付5千元,余款重新出具借条。当晚,潘某依约来到杨某家。但是,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杨某拿到借条后并未归还任何款项,却当场将借条撕毁,并称既然借条已经不存在,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消灭了。
杨某的这番举动,让潘某始料未及。潘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告知双方可至法院进行处理。无奈之下,潘某只得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归还2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经原告举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可追溯到2013年8月份,期间经过起诉、撤诉、追讨。且原告提供了2016年5月份当日与被告的一段通话录音。录音中,双方对被告归还5千元后重新出具1.5万元借条的做法是达成一致约定的。反观被告,虽主张借条被撕毁以证明还清欠款,但在庭审中对于家中现金2万元的来源、交付方式、保存时间陈述矛盾。
此外,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对被告夫妇原本享有3万元的债权,因到期未偿还而诉讼法院,经双方协商由被告重新出具2万元借条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事发当日原告同意被告归还部分借款重新出具借条,可见原告对被告就归还借款一事一直是比较宽忍善意的。被告撕毁借条后原告马上拨打110要求处理,并且在4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意愿明显,诉求及时。所以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通讯员 润 萱 本报记者 翟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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