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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对 《案例中的林某不构成教唆犯》的商榷 | 42

一、共犯从属性类型

共犯从属性讨论的是狭义共犯成立要求正犯着手实行以外,需要正犯行为具备犯罪成立的哪些要素,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极端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和最小从属性说。极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成立必须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与犯罪构成具有相同的意义,即是违法、有责的构成要件符合行为;限制从属性说认为,共犯成立只需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而不必要求正犯具有有责性;最小从属性说认为,共犯成立只需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不必要求正犯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理论界将上述分别视为狭义共犯的“责任形态”、“违法形态”和“构成要件符合形态”,中纪报文作者分析该案例采用违法形态。

二、案例中林某存在教唆行为

商榷文论述到“如果林某只是以治病为由提出借用公款,不能认定为教唆行为”,该案中需关注的不仅仅是林某借款的行为,更应关注的是林某通过具体的行为(林某让马某从单位挪出30万元供其使用)使马某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教唆犯中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法也没有限制。将其中的马某具体行为中的“让”认定为教唆犯中的教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类型化的要求。

三、对限制从属性说理解问题

中纪报文作者采用的是违法形态,此时共犯成立只需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而不必要求正犯具有有责性,具体到教唆犯,以被教唆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限制从属性说),但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定型化的、客观的判断,因此判断马某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判断只能进行客观的判断,案例中马某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的公款也实际用于贩卖毒品,就符合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商榷文论述到“公款用于贩卖毒品活动,但马某并不明知,故不属于进行非法活动”,这恰恰违反了对构成要件进行客观的判断,因为对贩卖毒品行为的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商榷文不但对构成要件进行了符合性的判断,同时也对有责性进行了判断。

责任是刑法施加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每个行为人的主观犯意都是完全独立的,对此应该个别地判断。正如日本刑法学家山口厚所指出,对实施了构成要件该当、违法的行为的正犯者由于欠缺责任,就将介入了正犯行为惹起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参与者直接从处罚对象中除外是不妥当的。共犯也是就自己的行为被追究自己固有的责任,在此意义上,责任要件无论如何都应该按照每个行为人逐一个别加以判断。[1]。此处论断表明,限制从属性说认为狭义共犯只需要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而不需要从属于正犯的有责性,因为作为非难可能性的有责性需要在认定狭义共犯以后进行个别判断。

因此,用限制从属性说分析狭义共犯和其从属的正犯就会出现以下的结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正犯由于具备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或者由于具备免除刑罚的条件,共犯仍然可能被判处刑罚;这也就是说,即使正犯能免于惩罚,共犯仍可受到制裁。分析上述案例,因为林某的教唆行为引起马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客观判断,马某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的公款被用在贩卖毒品罪,作为正犯的马某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按照限制从属性说,林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具体到罪责方面,作为正犯的马某因为没有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要担负罪责。林某不但有教唆行为,同时存在教唆的故意,致使作为正犯的马某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需要对自己挪用公款的教唆行为担负罪责。这正是正犯由于不存在的主观故意而免除刑罚,共犯仍然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体现。

四、我国通说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立场是极端从属性说,极端从属性说认为成立共犯,必须要求正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也就是要求正犯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够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如果正犯缺乏有责性,则不成立共犯,只能构成间接正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犯罪,那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间接正犯。

笔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案例,被告人石某结伙张某、代海某(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另行处理)至嘉兴市各地,由石某望风并教唆张某、代海某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窃得财物价值3100余元。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石某利用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系间接正犯。

用我国理论通说极端从属性说,对中纪报上的案例分析也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因为极端从属性说认为成立狭义共犯,必须要求正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此时马某因为缺少挪用公款的故意,马某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按照极端从属性说,林某此时就不构成教唆犯。商榷文从限制从属性角度起题,但却从极端从属性角度上认为林某不构成教唆犯。

中纪报文章给我提供一个视角,一方面德、日等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该文中得以展现;另外一方面,与犯罪构成体系有关的从属性理论在阶层体系中比较容易讨论。正因为如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得到中国很多刑法学家的推崇,同时也发现很多法律文书中也有阶层体系理论的影子。(作者: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 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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