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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内保外贷的银行和企业需要什么资质,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具体有几种操作流程?

【陆杨的回答(8票)】:

利益相关,本身从事过很多跨境融资业务。

常规的内保外贷,指境内反担保人(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金融机构(境内担保银行)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申请,由境内担保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贷款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内保外贷在提供担保阶段并未发生资金的跨境流动,而需要在担保履约时才会发生跨境支付。但因跨境担保也属于广泛意义的人民币跨境融资。

内保外贷的额度不是由境内被担保人申请的,而是由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当地外管局核准每年的对外担保额度。

从2014年最新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局已经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境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所以现在内保外贷业务已经放的很开了。

参与主体有四方,境内被担保人(申请人)、境内担保行、境外借款人、境外贷款行。其中境内申请人和境外借款人一般都是关联方。

企业做内保外贷的动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利率-汇率套利,一个是政策套利

(1)套利交易就是利用境内外银行市场贷款利率的差异,将资金存在国内银行,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得5%以上的利率。以理财产品担保,向境外开立备用信用证,在境外以3.5%到4%的贷款利率融资,在扣除银行担保费之类的费用后,还有利润空间可赚取。

(2)政策套利就是一些有外债额度的公司,利用为另一些没有外债额度的纯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作为融资通道举借外债(通过内保外贷方式)回流到境内,加价转贷给内资企业(目前全国铺天盖地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做这票生意),这些作为通道的公司在其中收取一定的利润。

【知乎用户的回答(12票)】:

前一阵因为项目的缘故做过类似研究。正好借这个机会跟专业的前辈们探讨一下这个小小的研究成果的可靠性:

(如本答案有问题或遗漏请随时和我探讨商榷,偶是知错就改的)

长这么大我也没有用过几回的分割线————————————

为了让更多的人能看懂,我还是先跑个小题。所谓内保外贷业务,如果不是以商业目的,而是纯法律关系来看的话,其实可分成两块去讲:

所谓内保:

境外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则需要利用其相关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的授信额度,在境外申请贷款。因此,境内企业根据境内银行要求,申请开立保函。申请过程中,根据保函的额度和境内银行的指示,境内企业为其所申请的保函提供反担保。

所谓外贷:

境内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的申请,酌情开具保函,并将此保函向境外银行提供保函。境外银行根据这一保函向贷款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整个内保外贷的过程如下图所示。(根据某银行业务说明图片修改,旨在说明该类业务各方的关系)

银行和企业的资质(另外,还有题主没有问到的,国内的监管限制问题)

进行内保外贷业务,单看境内的参与者(境内银行和境内企业),是不需要行政部门颁发特定牌照资质的。当然,(好吧这个小问答完了从此以下是关于监管的)

但另一方面,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统称“外管局”)为代表的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文号:汇发

【2010】39号,业界一般爱称为“39号文”,下文统一用爱称)。将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内银行”视为39号文中的对外担保企业进行监管。

在此我认为有必要提醒读者,上段所述的监管现状其实正是“外保内贷”业务现阶段最大的优势。由于整个过程的四角结构,造成的一个结果:只要境内公司与境内银行接洽成功,并满足境内银行提出的操作流程要求和手续要求(当然还要提供反担保),整个流程中理论上境内企业何以成功的回避与监管方(主要为外管局)的接触。也就是说,监管压力在内保外贷的业务中完全由境内银行方内部解决(根据39号文和其他相关规定其中包含审批、境外资金入境监管、上面哥们提到的外债指标等。)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上来看,境内银行作为对外担保人在监管方面确实需要注意诸多事项,这一点诸位银行业从业人士已经说得大体不差了。当然,银行的各类奇葩规定,都是从控制风险的角度作出的,作为境内企业,除了进谁的屋听谁的话以外,并不需要对银行未提示的其他问题作出特别关注)。

企业方面需要注意的(同时也是境内银行一定会做出提示的)是,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六条规定,要求作为境外借款人的境外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具有中资法人背景 。(存疑,不知道实务中这一条有没有实践或处罚的案例。请专家帮忙指摘)

具体的操作流程:

还是上面那幅图,不过有点找不同的意思:

文科专业,图不好看,见谅……

具体有几种操作流程?

如果专指内保外贷的话,目前只有这么一种。

但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所以如果境外目标是美国的,可能需要银行开立的不是保函而是备用信用证(LETTER OF GUARANTEE),虽然两文件在法律条件上有这一定的差别,如备用信用证是“满足条件即付款”保函:“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相应的行业规定也有细微的差别(具体差别请参见《ISP98》(国际备用信用证管理)和《URDG》(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对这一问题有兴趣建议阅读《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之比较 A Comparative Study of URDG and ISP98)。但两类文件实际业务中和目的效果上高度一致。

【SEELE的回答(5票)】:

内保外贷:境内申请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有境内银行为申请人境外注册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开出受益人为境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或融资保函,由受益人向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

显然,申请人应该有的条件是:

1、能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足值有效的反担保。

2、符合开立保函的条件…(太烦,懒得说)

借款人应有条件是:

1、符合外管局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政策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境外注册法人

3、各种银行的其他奇葩要求。

流程:

1、提供担保

2、申请保函

3、银行开保函

4、受益人放款

【Chopin的回答(2票)】:

银行角度:

- 境内银行

1.你需要有建立和境外银行的联系

2.你需要具备开立人民币保函(或外币保函,但要受外债指标的限制)的资质

3.你需要境外银行认可你保函的格式

4.你需要境外银行对你有足够的同业额度

- 境外银行

1.你需要同意为境外公司放款

其他参考境内银行。

公司角度:

- 境内公司

1.你需要为银行开出的保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 境外公司

1.你需要能在境外银行取得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达成一定的财务标准,遵守当地的法律,具备合理的借款原因和充足的还款来源等)

要点基本是以上,十分粗略,欢迎探讨谢绝转载。

【stormduck的回答(1票)】:

我们公司,刚好通过境内某银行与澳门某国际银行,做过一笔内保外贷

需要有贷款合同 存款管控三方协议 保证函(写明受益人) 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需要规定的有授信额度,借款用途,额度有效期,贷款利率等。

贷款利率是LIBOR 6个月,再加上百分之3不到。

补充一下,如果在内陆银行存100亿,那么境外贷款只有95亿左右,有这样的一个百分比存在。

【lili的回答(0票)】:

内保外贷也按对外担保管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限制。境内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余额管理,其他的需外管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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