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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公交让座”问题 ?

无座是让座问题产生的根源,让座是解决无座问题的手段。如果公交车能够将服务质量提升到“人人有其座”,那么让座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农村人羡慕城市人有廉价便捷的公交车,但让座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城市人。比较传统的认识是,公交车让座是一个道德问题,年青人理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否则便是道德沦丧。但近年来,反思无条件让座、支持有条件不让座的声音多了起来。理性一点,觉得让座不应当成为负担和义务激进一点,反感强迫让座和道德绑架更深刻一点,会提出公交车供需矛盾问题

每当公交车让座事件成为新闻焦点时,相信很多人都会疑惑这么一个问题:公交车让座真是一个道德问题吗?

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公交车无论承担了多少公共色彩,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客运合同。公交车虽然价格低廉、甚至免费,但乘客与其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公交公司和司机必须认真地履行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第一,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那么,乘坐公交车要求有座,这是不是一种非常的、不合理的要求呢?显然不是。但实际情况是,目前还没有哪一个城市宣布或实现了公交车“人人有其座”。那就退而求其次吧,保证最需要坐下的群体“人人有其座”该是最低义务吧?于是,公交车会提倡文明让座,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这实际是公交公司在履行其低层次的法定义务,对于乘客来说,这是权利而不是恩赐。

第二,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安全,第302条则进一步明确,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伤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超载、超速是一种常态,即使倡导让座、设置专座,但“先到先坐”仍是公交车的最高法则。若没有乘客主动让座,老幼病残孕因司机的一个急刹车而倒地受伤,公交车即使广播千万遍“上车请扶好”,最终还是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相反,不让座乘客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单从这两条来看,保障老幼病残孕“人人有其座”的确是公交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也是公交车让座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公交车能够将服务质量提升到“人人有其座”,那么让座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由此可见,无座是让座问题产生的根源,让座是解决无座问题的手段。从道德角度而言,如果乘客人人能够做到主动让座,那么让座问题同样也会不复存在。让座问题的实质是被动让座,即如何让不愿意让座的乘客让出座位来。

“一种方法是私力救济,老幼病残孕可以站在道德高度,通过请求、争吵、甚至动手来解决座位问题,但公交车由此会无休止地上演着一幕幕抢座闹剧;另一种方法是公力救济,采用法律、命令、规则等形式予以和平解决。毫无悬念,我们也选择了后者。”

第一,合同法第7条明文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交车让座显然事关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问题,自然也可以援引该条规定。问题在于,法律原则毕竟太抽象,真要执行还得依靠具体规定。

第二,建设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3条重申了公序良俗原则: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第4条则进一步细化: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是建设部和公安部以“令”的形式发布,属于行政法令性质,已经具备了行政强制性。

据此,让座问题似乎不再是个单纯的道德问题了,规则为乘客“应该主动”让座、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应该被让座”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问题还在于,对于不让座,规则既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又没有规定处罚性措施,真要执行还是难度不小。

第三,各省市也制定了公交车乘车规则。例如,2014年12月《南京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试行)》、2015年6月《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2016年5月《无锡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无论是叫规则还是守则,都不会漏掉这么一条:遇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应当文明礼让、主动让座。有些乘客会将主动让座误解为专座才让,实际上,各市规则并没有如此区分,本意就是都应当让座。

其中,苏州规则还设置了三道保障措施:

首先,设置爱心专座,供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入座。这是对爱心专座的宣示,拿出好座位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孕,实行“优先入座”、不是“先到先坐”。

其次,司乘人员应当主动关心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主动关心”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但是估计公交车司机和乘客都能够领会。如果乘客不主动让座,此时司机就不能够视而不见,就应当主动干涉。

再次,乘客违反乘车规则,驾乘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这是一条处罚措施,不让座显然违反了乘车规则,当然也可以适用。于是,公交车司机对于不让座的乘客,不仅可以劝阻、制止,甚至还能“赶下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或许见过公交车司机大嗓门要求乘客让座的,或许还没有见过不让座乘客被“赶下车”,但被拒载确实也有充分的依据。

再追问一下:各市自行颁布的公共汽车乘客规则到底是什么性质呢?从制定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各市交通运输局,其没有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权限,规则自然就不是法律法规了。从制定依据来看,很多规则是依据各市人大制定的公共交通条例,据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地方法规的具体化,细则化。从文理解释来看,规则是在一定社会组织或行业内,要求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行规”的性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规则类似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条款,乘客乘坐公交车,就应当接受和履行让座的义务。

为了提升城市的文明,公交车让座问题牵涉到道德、法律、命令、规则等众多因素,我们已经不能再简单地将其道德化了。对于公交车来说,保证“人人有其座”是其永恒的义务,请记住是“人人”而不仅仅是老幼病残孕。对于乘客来说,下次请主动的、无条件的让座,也请记住让座不仅仅是情分,它是道德素质,同时也是法律义务。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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