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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和解,你可能有些误解

现实生活中,如果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可能会发生两种特殊情况:

情景一,你就是个骗子

情景二,你怎么还来烦我

对于情况一,可能是骗子的电话接多了,产生了某种免疫。BUT情况二,就是你对法律知之甚少,产生了某种误解。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结案,但刑事案件除了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调解外,公诉案件是不能因调解或者和解而结案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有以下处理方式:

1.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以上规定的处理方式中,只是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没有可以和解结案的规定哦!

对于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法律也是明确限定的,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以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

2. 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渎职犯罪除外。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的,就不能适用这些规定了。

三年有期徒刑可以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

故意犯罪中,只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案件才可以适用和解程序,重刑犯罪是不适用的;过失犯罪中,只有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才适用和解程序,还得排除渎职犯罪的案件。

和解协议已经达成并且履行后,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后悔了,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或者重新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能支持吗?

对于这一点,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所以签协议不是儿戏,一旦签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定要慎重为之,否则追悔莫及。

被害人在犯罪中往往受到的侵害最大,既有精神上的痛苦,还有物质上的损失,赔偿难现象的存在,无疑给被害人的伤痛雪上加霜。

和解程序的设定,能够从制度上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弥补或者减少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心灵,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而且,法律只是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没有规定应当从宽处罚,法官对于是否从宽处罚是具有一定裁量性的,且现实生活中也是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付出巨额资金求得被害人谅解而不成的例子,所以当事人达成的和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金钱收买,也不可能通过花钱减刑。

文案:吴旭欢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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