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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初中生强奸17岁少女,检察院刑事和解是真的“冰释前嫌”吗?


编者按


       16岁的初中生强奸17岁的少女,竟然刑事和解了?鲁山县检察院引以为豪?

       今年暑假期间,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16岁的小赵(化名)因一时冲动强行与17岁的小花(化名)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院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随后,小赵的母亲多次向未检科表达了想要和解的意愿,希望能够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小花的损失。办案检察官将双方当事人和其父母叫到一起,并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工作,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2018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能够重回学校。小赵母亲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送上一副16字锦旗“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事件很简单,但深思之下,未免经不起推敲。


       这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问题一:该案适用刑事和解吗?

       刑事和解制度是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引入的一项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等;一类是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特别指出: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本案是很明显的强奸案件,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并且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的强奸罪至少是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更枉论小花因这次侵害染上了严重性病,急需治疗的严重后果。综上,本案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问题二:强制措施可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吗?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关于第三个条件,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因小赵已经取得小花及其父母的谅解,并给予了赔偿,所以并不具备现时的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必要。且鉴于小赵是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小赵便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问题三:检察院将该案件公布于网络有无过错?

       鲁山县检察院将该案写成文章发布在官方微博上,并附有当事人家属照片,即便打了马赛克,当地人也不难辨认出,实属不妥。有网友猜测,鲁山县检察院发布的这篇跟公众的常识明显相左的文章,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该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要求故事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本地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这篇文章、乃至这个案子是不是为迎合这个活动“邀功请赏”的后果?暂且不论是与不是,单论该案本是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被害人隐私理应是常态。希望在做案件宣传的同时,也能注重当事人利益防护,传播法治与正能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 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 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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