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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那些年,国内判过的贞操权案件

编者按:上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本市首例侵犯贞操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消息一出,舆论界又是一阵风雨。事实上,国内以贞操权受损为由提起的诉讼已有多起,基于该话题的敏感性、争议性,每次都能占据媒体的重要版面。然而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始终无法达成主流意见,各地法院针对贞操权的判决亦是各异。所以,今天小编为大家盘点了国内媒体关注较多的几起贞操权案件供各位看官参考。无论法律对此持怎样的态度,当爱情走到对簿公堂的境地,这一人类最美妙的情感已是荡然无存,留下的创伤亦是无法弥补,也请热恋中的男女们,学会自我保护,爱人从爱己做起。

那些年,国内判过的贞操权案件

编辑 | 英子 / 旭甦 / 夏洛克-不二熊

深圳

案件回放


1998815日,26岁的刘敏(化名)在一次活动中结识了澳大利亚籍华人刘春生。当天下午活动结束后,刘春生带刘敏来到他的住所,将刘敏骗进卧室,对刘敏实施了多次强奸,并将刘敏非法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个小时。次日凌晨,刘敏趁刘春生上洗手间之际拨打了110报警,公安人员将刘春生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


刑事方面,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有期徒刑12年。民事方面,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敏的附带民事诉讼后,刘敏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1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判令刘春生赔偿刘敏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对此,刘敏和刘春生同时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春生已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对审判结果皆不满意几乎同时上诉。


200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被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姚某要求罪犯刘某给予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并裁定本案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2970,由原告负担。


扬州

案件回放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均系扬州某学院学生,两人于20051111日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被告虽有数次开房等越轨行为,但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2006524日,被告陈某将原告蒋某带至扬州市青年搏击健身馆,欲与蒋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遭拒绝后,陈某用手指捅破蒋某的处女膜。事发当晚,蒋某至公安机关报案,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经侦查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贞操权纠纷。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四个要件。本案中,被告陈某主观上具有和原告蒋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的意图,遭到原告蒋某拒绝后,又产生了捅破原告蒋某处女膜再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造成原告蒋某处女膜裂伤的后果。被告陈某主观上具有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并导致原告蒋某处女膜裂伤的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蒋某的贞操权,造成原告蒋某处女膜裂伤的严重后果。原告蒋某要求被告陈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认定被告陈某给予原告蒋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


东莞

案件回放


20063月,张某应聘到一家公司入职后,其上司,该公司业务经理许某(化名)以帮助她拓展业务为借口接近张某。身为有妻之夫的许某,却对张某谎称未婚,要求与她建立恋爱关系,并用甜言蜜语许诺愿意与其结婚。


信以为真的张某与许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便以身相许。此后,两人以恋人身份租房开始同居。5月,张某发现自己有孕在身,于是催促男友结婚。但是,本就有妻室的许某开始编造种种借口,不愿跟已有身孕的女友结婚。他对女友软硬兼施,劝其去做人流手术。61日,许某将张某带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但术后,原先承诺会好好照顾女友并为其支付营养费的许某却不见人影,也未支付营养费。


在张某的一再追问下,许某才坦白了其已婚的事实,随即,两人中断了恋爱关系。痛不欲生的张某一怒之下,便以“侵害贞操权”为由,将许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审结此案时认为,被告许某明知自己已有配偶且生有孩子的事实,却向原告张某谎称其为未婚,使原告信以为真与其同居,并致使原告怀孕及中止妊娠,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损害,的确构成侵害了原告的贞操权,因此,被告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在“贞操权是否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内容”这一问题上,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贞操权是男女均享有的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贞操权尚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但在贞操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及肉体伤害是无可置疑的(如加害人强迫与某妇女性交,导致该妇女怀孕,此时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因此,司法机关应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厦门

案件回放


2012年年初,小美和刘勇(化名)在婚恋网上相识,刘勇在婚恋网上注册时称自己未婚单身,有房有车,月入2万以上。随后,两人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相识一个多月后,刘勇向小美提出了分手。分手第二天,刘勇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就找上小美。这时,小美才得知刘勇已婚,就上网发帖诉说遭遇,并披露了刘勇的个人信息。帖子引来众多网友关注,也引来小美和刘勇夫妇的“口水战”,最后形成了双方互告的形势。针对骗色行为,小美状告刘勇,索赔1元钱。针对小美的发帖行为,刘勇及其妻子状告小美侵犯隐私权。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刘勇以寻求婚外性关系为目的,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和已婚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发布择友信息,存在欺骗他人的恶意。法官还指出,刘勇在交往中一直未告知其真实身份,却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多次与小美发生性关系,这样具有骗取小美感情和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直接导致小美与之交往并发生性关系”,从而造成小美精神受害的严重后果。法官判决认定,小美所主张的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属于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该人格利益具有私法权利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


因此,法官认定,刘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此外,贞操利益与名誉权、隐私权同属公民的一般人格权益。所以,判决要求刘勇就其侵犯小美贞操利益的行为,向小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美精神抚慰金1元。


不过,被告刘勇夫妇不服一审,又上诉到二审法院。针对小美主张被告刘勇“侵犯未婚女子性行为纯洁性”,索赔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官判决认定,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这一部分的起诉。不过,终审判决也认定,刘勇妻子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已经构成对小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对此,判决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在厦门知名网站上公开向小美赔礼道歉。同时,他们还要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上海

案件回放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了李某。20139月起,陈小姐与李某频繁约会,双方感情急剧升温,甚至在微信联系中亲昵地称对方“老公”、“老婆”。李某以各种方式追求陈小姐,使陈小姐认为其处于单身状态。不久,李某邀请陈小姐共同去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性关系。李某还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201312月开始,李某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2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某,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某家中,正好撞到李某及其妻子从海外度假归来。后李某妻子告诉她,两人在20131月结婚。

20143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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