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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独生子女政策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口联〔2005〕3号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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