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复垦出的土地怎样分?

案情

2012年2月,某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将村委会实施整理复垦、且经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的50亩土地通过招标方式交由外村村民张某耕作,并与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该村村民周某认为村委会将土地交由外村村民承包的行为,侵犯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则称,村委会投资了该地块土地整理行为,故村委会拥有对该土地的处分权。

评析

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本案进行处理,在处理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本案中,村委会投资实施了该土地整理复垦行为,受益人应该是村委会。其应当对整理后的土地享有处分权。而且,其通过公开招标发包土地的方式也可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既未召开村民会议,对外村村民张某的资信情况,也未经有权部门审查认定,发包行为违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村的土地整理行为并不是通过招标由外村村民张某实施,故张某不符合“谁复垦,谁受益”的条件。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动用村集体的资金实施土地整理行为的,在处分该宗地时,应该充分考虑本村村民合法权利。村委会为收回投资成本,可采取公开投标、竞价承包的方式对外发包。但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成员有优先承包权。且本案中的招标发包行为,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作出承包方案的程序也不合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城东国土资源所)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合同有效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应遵循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1-2
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合同实务中必须关注的五个问题
农民承包自己开垦的荒地有什么权利,政策法规,安徽农网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