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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总体)


A.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
B.民航局总飞行师:辛天河
     民航局总工程师:张红鹰
     民航局安全总监:吴成昌
C.局内机构 / 局属机构
二.局内机构
A.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下设处室:适航检查处、航空器审定处、航空动力审定处
---主要职责---
1、起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注册、民用航空产品(包括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下同)及其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和民用航空油料、化学产品适航审定管理以及相应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2、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补充型号认可审定。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的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AFM)的审查和批准。
3、负责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审定。根据民航局与外国适航当局的协议,负责国内制造厂生产外国民用航空产品的监管工作。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型号和生产合格审定、适航审定。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审定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工程审准。
5、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颁发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指令。
6、负责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合格审定。
7、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单机适航审定。
8、负责适航审定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核和管理。
9、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民用航空化学产品适航审定。
10、负责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和注册。
11、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2、负责民航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B.飞行标准司
下设处室:运输飞行标准处、通用飞行标准处、持续适航维修处、航空器评审处、航务管理处、综合处(民用航空卫生处)
---主要职责---
1、起草民航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航空卫生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程序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2、组织实施民航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民航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等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管理。
4、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性能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航行新技术的运行标准及其推广应用。
5、负责航空卫生保障、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和航空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民航医学研究工作。
6、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7、负责民航飞行人员、乘务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8、负责民航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有关人员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9、负责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委任代表、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其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10、负责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11、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审批。
12、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中的运行评审工作。
13、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C.运输司
下设处室:国内航空运输处、国际航空运输处、通用航空处、市场监管处、综合业务处
---主要职责---
1、起草民航运输、通用航空及其市场管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2、负责民航运输市场及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航运输市场秩序。
3、指导和监督航空运输协会开展销售代理管理、航空运输业务行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协调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工作。
4、负责机场地面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监督管理机场地面代理服务工作,规范航空服务地面代理协议。
5、审核并落实国际民航组织等国际、地区性组织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决议、标准或建议措施。
6、审核航空运输企业间签订的有关联盟、代号共享等合作协议并监督实施。
7、负责管理民航消费者投诉工作。 
8、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实施经营许可管理。
9、审核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申请并监督管理。
10、负责航空口岸开放相关工作。
11、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
12、负责拟订并实施内陆与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安排。
13、组织协调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和假日航空运输。
14、负责民航行业国防教育、人民武装、交通战备、经济动员、人民防空等国防动员工作。
15、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
16、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及特殊通用航空作业任务的审核工作。
1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局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根据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设置20个职能机构、3个党群工作机构和1个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
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2、航空安全办公室

3、政策法规处

4、计划统计处(节能减排办公室)

5、财务处

6、人事科教处

7、运输管理处(国防动员办公室)

8、通用航空处

9、飞行标准处

10、外国航空公司审定和监管处

11、航空卫生处

12、航务管理处

13、适航维修处

14、适航审定处

15、机场管理处

16、空中交通管制处

17、通信导航监视处

18、航空气象处

19、专机办公室

20、公安局

21、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团委办公室)

22、工会办公室

23、纪检监察处

24、离退休干部处

四.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1、综合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局行政、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电子政务、财务、人事、法律事务等工作以及党组织建设、纪检、工会等党群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承担辖区内民航规划、投资、价格监管以及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航空安全办公室
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3、运输处(国防动员办公室)
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4、飞行标准处
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航务处
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6、适航维修处
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7、机场处
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8、空中交通管理处
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的使用状况;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等事宜。
9、空防处
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此外,在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设立空客A320飞机生产监督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按授权和有关适航要求,负责对空客A320飞机组装线实施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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