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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该如何做是好/第八节:同意加入社会的成年人

“私有财产”和“同意(consent)”是洛克的两个重要理论。“同意”,在洛克看来,是合法政府建立的基础。

洛克的“同意论”是否合理呢?基于同意而建立的合法政府能够做什么?它有什么权力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回想一下自然状态是什么样的。因为,正是由于我们决定要离开自然状态,才导致了“同意”的出现。那么为什么不呆在自然状态呢?为什么要有政府呢?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有不方便的地方。而最主要的不便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则”,人人都是“执行者”。如果有人违反了自然法则,你就可以惩罚他。而且在自然的状态下,你无须对惩罚的程度小心翼翼,你可以杀死跟踪你、企图谋杀你的人,那是自我防卫。而且,你还可以惩罚一个试图偷你东西的小偷,因为那也被看作是违反了自然法则。但是在自然状态下,都拥有执行的权力,惩罚的权利。这里没有警察,没有法官也没有陪审团,所以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

然而,当人们成为他们自己的法官时,他们就倾向于失去理智。而这给自然状态造成了不便。如果你这位法官对“案情”判断错误,惩罚了侵害者,而在你意识到你的错误之前,人们的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安全已得不到保障。

洛克说:“你可以杀死一个要跟你开战的人,就像,你可以杀死一只攻击你的狼或狮子一样。这样的人没有别的原则,只有武力和暴力。而你也会受到像捕猎的野兽那样的对待。一旦落入他们手中,你就必死无疑。”

所以,虽然自然状态好像很不错,在这里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尽管这里有一条法则——这条法则尊重人们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们是不可被剥夺。但一旦你看得近一些,就会发现它很残忍,充满着暴力。而这就是人们想要离开的原因。

而脱离自然状态的唯一途径就是同意。同意放弃自己的“执行权”,然后建立一个政府或社区。在这里,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且大家都事先同意,每个进来的人也都事先同意,服从多数人的决定。

那么,“多数人”有哪些权力?可以决定什么呢?

洛克在整个关于“同意”和“多数人的统治”的说法之外还有那些“自然权利”、“自然法则”、“那些不可分割的权利”,而且,当人们建立一个公众社会时,这些东西并没有消失。所以尽管多数人掌管了权力,他们也不可以侵犯我们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不可以违反我们基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所以由“同意”建立起来的政府,存在有限性。它的有限性在于,多数人有尊重并且维护公民基本自然权利的义务。人们不会放弃这些权利,即使在政府出现后。

那么,洛克的“有限政府”是否正确呢?它确实为反对税收提供了理由吗?

洛克说,“最高权力(指立法机关),未经同意,也不可以拿走任何人的任何财产。因为保护财产就是政府建立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原因。所以,人们必须拥有财产的假设和要求,都是必要的。”(当洛克说到“财产权”时,他通常将它当成一个广泛性的集合名词,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洛克还说:“因此,在社会中,根据大家所建立的法律,人们拥有财产,人们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且没人可以未经他们的同意夺走这些财产。……所以,认为立法权可以随意妄为,可以任意地处置其成员的财产,或夺走其中任何一部分的想法,都是错误的。”

这就让人捉摸不透了:一方面,他说政府不可以未经你的同意而夺走你的财产,那是你的自然权利。但接着,我们从他的话中发现,似乎被认为是“财产”的东西,并不是自然的,而是被政府所约定俗成的。这又怎么理解呢?

洛克说:“没有大量的经费支持,政府就无法运行。因此,所有享受保护的人们从其财产中为政府的运行付出是合理的。然而,这仍然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也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个同意可以是通过他们自己也可以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来表达。”

所以,最终又回到了“同意”。税收的合法性就在于它是经过同意的,不是由个人同意的,而是由这个社会所有的成员,在一开始脱离自然状态并且建立政府时给出的同意。这是一个集体性的同意。这样,似乎同意成了事情的全部,而经过同意所建立的有限政府也不完全是有限的。

如果经过同意,政府可以拿走一部分财产,那么生命呢,是不是经过同意,政府也有权拿走?你怎么看待征兵呢?既然我们都不能自杀,既然我们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财产权,我们怎么能够同意受多数派的限制,迫使我们牺牲生命或者放弃财产去纳税和服兵呢?

洛克确是反对专制政府的。他反对专制,反对指定某个公民或者某个群体去战斗。但是,如果有一个通用法可以让政府的选择、让多数派的行为变得不是专制,那就不算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专制掠夺才算是侵犯,因为专制掠夺,本质上是说,不仅侵犯了一个人,还侵犯了每一个人。因为不存在法治,没有产权制度,国王可以为所欲为,或者说,国会可以为所欲为,指定你,或者他,放弃自己的财产或生命。但是只要有一个非专制的规定,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允许的。

现在,你也许会说,这并不算是真正的有限政府,而自由主义者也会抱怨洛克不是一个忠实的好盟友。自由主义者对洛克的主张有两点失望:第一,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我根本没有真正地拥有自己,我不能用违反我的权利的方式来处置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我的财产。第二,一旦经过同意而建立了合法政府,其唯一的限制就是限制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任意掠夺。但如果多数派决定,如果多数派颁布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并且是经过一个恰当的公平程序,那样就不是侵犯,不管是征税,还是征兵。所以,很显然,洛克担心的是国王的绝对专权。

但同时,洛克的主张也存在阴暗面。随着这个伟大的“同意论”者一起产生的是私有制理论,它不需要同意。当他谈到自然状态,他不是在谈论一个假想的地方。他说,“起初,整个世界都是美洲。”但是在美国发生了什么?殖民者在圈地,并且和印第安人发生了战争。洛克,身为一个殖民地的长官,可能乐于为私有制开脱,即承认通过未经同意的圈地和耕种即可而取得私有财产。当时他正在设想一个基于同意的政府理论,从而可以限制国王和专制统治者。

同意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它的道德力量是什么?它的限制性又是什么?同意不仅关乎到政府,也关系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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