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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规定,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果法律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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