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0条第4项规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企业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步骤:
(1)如果是生产企业,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①向导第二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②向导第三步-打印单证申请表-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表;③向导第四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2)如果是外贸企业,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①向导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②向导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单证申报数据-补报关单申请表;③向导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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