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快来了解一下!
近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黄山市正式出台了《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接下来,再划几个重点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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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目的是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办法》要求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将餐厨垃圾管理列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个人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哪些行为将面临处罚?
和黄山人的生活又有什么关联?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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