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存在很多这种现状,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居住,退休人员想着回农村定居,但原有的宅基地已成危房,无法居住,此时应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为大家讲解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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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下案情,当事人吉某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退休以后就将户籍迁回农村,并在农村祖宅一直居住,现因祖宅成危房向政府申请办理将房手续。而政府则答辩为吉某为城镇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不符合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基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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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当事人为县城的退休干部,并将户籍迁回了农村,一直居住在其祖宅。虽然吉某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吉某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吉某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面临退休将户籍迁回农村后,若之前祖宅不能居住或者原来的房子已经成危房的,是完全可以向有关规划部门申请另建宅基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的答复也明确指出,拥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也是可以去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此可知,在农村的集体土地和房屋面临征收和拆迁时也是要有合法合理的补偿的,有很多当时政府以被拆迁户是城镇居民而不予补偿是完全违法的。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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