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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起实施“常回家看看”明确精神赡养义务

  一部关系1.94亿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天实施。这部法律共分9章、85条,从涉及养老事业的赡养模式、政府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环境保障、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其中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是“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勇气和智慧。

  空巢老人“心理孤独寂寞”

  一项调查显示,受访的16260人中,58.22%的人认为空巢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孤独寂寞”。

  “确实有这样的子女,把父母放在家中或养老院从不来看望,有的一年只来一次。”市老年学学会秘书长孙鹏镖昨天接受采访时这样说。但孙鹏镖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割裂法律规定的“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如果子女没有空回去探望父母,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写信、发快递递送礼品等形式也是“问候”。“尽管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但相关的配套规定并没出台,且不明确。既然要求履行对父母的探望规定,就应该对相关探亲、休假制度做适度调整。再说,'常回家看看’就国家事业单位来说可以实行,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往往没有办法执行。”

  对弘扬传统美德有导向作用

  与此同时,也有人看重“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引导社会向善的价值意义是深远的。刘柱是沪上著名的养老事业的实业家,他身兼长寿路街道敬老院、申新敬老院、百达敬老院三家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谈及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他感慨地说,其实,“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的范畴;老人的精神食粮,就是需要子女经常来看看,成就老人的安心和情感慰藉。精神赡养不仅局限于家庭生活,还应涵盖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养老机构。

  刘柱认为“常回家看看”在可操作性上确有一定难度,但在弘扬传统美德上具有导向作用。“在转型期,在道德滑坡的情况下,需要法律介入。”据他介绍,目前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规定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受到限制。

  虐待遗弃老人情节严重视为犯罪

  近年来,子女、亲属非法骗取、盗取老年人财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为更有力维护老年人各项权益,新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曲月萍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法律在老年人人身、财产保护等方面,强化了刚性约束。虐待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多数情况可能不足以构成犯罪。如何对这些行为加以遏制,也应加以考虑。

  此外,这部新法律规定:禁止歧视虐待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暴;不得强迫老年人住条件低劣的房屋,也颇有针对性,广受好评。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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