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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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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支付受害人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对于非公费医疗用药费用则由肇事方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肇事方无相应的赔偿能力,非公费医疗用药费用就必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1月下旬,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非医保用药引发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抗辩,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武某是江西大众运输公司的一名出租车司机。2009年3月19日6时许,他驾驶出租车行驶至南昌市瑞都酒店路口,撞上了驾驶助力车由西往北左转弯的王某。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共花去21400多元。车祸发生后,交警认定武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武某与江西大众运输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该车在人保南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当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后,王某向西湖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武某、出租公司、人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赔偿。


  庭审中,人保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一份由保监会出台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只支付受害人公费医疗用药范围,对于非公费医疗用药费用则提出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


  人保公司代理律师的这一说法遭到了王某的反驳。“发生车祸后我昏迷不醒,怎么知道医生用的是什么药?”王某气愤地说:“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出于抢救的需要,医生哪会有时间考虑是用医保用药,还是用非医保用药呢?”


  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武某并不是投保人本人,他也无法到医院要求王某必须在公费医疗的范围内用药。此外,人保公司也没有权力对医疗机构要求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给受害人用药。


  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保公司赔付王某医疗费l万元及其他费用,合计53317.87元,并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王某医疗费11471.59元及其他费用,合计18746.59元,扣除20%免赔率,尚需赔付14997.27元。武某赔偿王某医疗费11471.59元及其他费用合计l8746.59元的20%,尚需赔付3749.3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关于非医保用药是否该理赔,虽然在法律界存有争议,但现实要求法官作出裁判。”西湖区法院有关负责人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创设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如将非公费医疗用药费用的承担风险由投保人和受害人来承担,显然从根本上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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