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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30——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30——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指南
公允列报—要求按照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反映交易与其他情况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附注说明,使财务报表的列报包含公允内容。强调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___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与国际准则明显提出的“公允列报”不同,但包含了公允列报的含义。  
      持续经营—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管理层应对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进行评估,若某些重大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对主体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应对不确定因素充分披露。若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应说明原因。
        权责发生制—除现金流量表外,主体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财务报表。
 重要性—如果项目的省略或误报会单独或共同影响内外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目是重要的。项目的大小或性质及两者共同包含,都可能是决定重要性的关键因素。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按性质与功能分类,如果某项目按性质与功能汇总归类后看不重要,而分开看却非常重要,但在报表内未单独列报,则应在附注中说明并单独列报。  
列报一致性—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分类应在各期间之间保持一致。除非准则要求改变,或主体的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后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同时不损害可比信息。
        抵消—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在列报时不能相互抵消。单独列报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以便使用者更易理解已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的情况,以及评估主体未来的现金流量。按扣除计价准备后的金额列报的资产不属于抵消(如存货跌价准备与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非流动资产处置产生的利得与损失,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帐面金额与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报,同类交易形成的交易与损失以净额列报。若这些利得与损失是重要的则应单独列报。)
         比较信息—财务报告中应列报所有金额的前期比较信息。当修改财务报告中项目的列报与分类时,比较金额也应予以重新分类,同时应说明重新分类的性质、原因及每一分类项目的金额。对不能重新分类的在附注中也应说明原因及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带来的相关影响。
         财务报告的构成—我国新准则规定财务报告至少由六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IAS1中财务报告至少由五部分组成。我国多一张利润分配表与权益增减变动表,少一张反映权益的综合收益表。

         列报结构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分类列报。
         按流动与非流动列报—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列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的认定条件:
(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交易性质的股票、债券等) 
 (三)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用于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一般指一年,对存货、应收帐款预期不能在一年内收回的也应作为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的认定条件:
 (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的; 
 (二)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 
(三)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
         有些流动负债,如应付帐款和应付员工费用等构成主体正常经营周期中的部分营运资本,即使在资产负债表后超过12个月才清偿也作为流动负债。企业对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即使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条款,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列报项目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增加了应单独列报的项目: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生物资产; 
 (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投资性房地产;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增加的项目:交易性金融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权益项目列示。
          利润表—采用费用功能法而不是费用性质法,国际准则允许采用两种方法。
 费用功能法是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的成本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
(4)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损益;
(8)计提的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
 (9)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0)所得税费用
 (11)终止经营税后利润
 (12)净利润;
         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基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已界限模糊,按大类列示,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作法;取消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按大项列报,如: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因应收帐款、存货计提的准备计入了管理费用,而短期投资、长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计提的准备计入了投资收益,为了有所区分,投资收益后的减值准备应明确是什麽资产的减值。
         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收益”单独列示。
 利润分配表
        在利润分配表中,根据法律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与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以及向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分别列

示。
利润分配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净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应付普通股股利;
 (5)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表新旧准则未有差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整情况。
           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增加此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了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按准则规定的格式内容列报权益的增减变动

权益变动表应增加对少数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列报。
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要求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对金融工具、关联交易、政府补助等方面的具体披露遵循相关的准则。在本列报准则中虽未包含,但附注中需按要求披露与说明。
提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具体会计政策的信息。
披露准则要求的,但未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的信息。
披露对相关内容理解的附加信息。
会计政策的披露。包括财务报表的计量基础,理解财务报表的其他会计政策。让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计量基础,如: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管理层应当考虑披露会计政策是否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交易,其他事项与交易如何在报告中反映,例如,合营者应披露是否按权益法确认其在控制主体中的权益,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的计量基础、所得税的会计政策、进行披露;对管理层采用会计政策过程中,对确认某些金额所作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应当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J企业应当披露在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3)关键计量估计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导致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产生重大调整的不确定因素和关键计量假设。包括这些不确定因素或假设的性质、可能受到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金额及其可能发生的调整金额等。
(4)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9)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的说明;
(10)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具体准则的规定披露,首次采用新准则体系要对前期的比较信息按新准则的规定重新列报,不能重新列报的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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