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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从“权力 干预”到“法律治理”

  华东政法大学陈婉玲教授在《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撰文指出,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其存在的正当性离不开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诉求这一社会基础,无论是西方的经济法还是中国的经济法,都鲜明体现法治经济的理念,即国家通过立法对市场缺陷做出的回应,在经济法框架下治理市场失灵,法律规范才是手段,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新兴的经济法践行的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治理念,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集中反映,经济法调整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治理。经济法具有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功能的传统观点,既混淆了法律调整与权力干预的本质区别,也模糊了政府主体在经济法框架下“目的与手段”的定位,在客观上影响到对经济法范畴、属性与地位的认知。

  经济法是法治经济的产物,是法律对市场机制缺陷的回应,是法律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失衡的经济结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表现。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节彰显典型的“法律治理”理念。政府在经济法范畴内的任务是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实践中,将静态经济法规范转化为动态经济法规范,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实现预定的经济法目标,即反对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和竞争的不正当性,促进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竞争,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无序性,促使市场经济健康协调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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