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职人员辞职后,被发现任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否调查处理?
答: 公职人员退休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其在任期间,实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无疑,监察委可以立案调查。与退休相类似的是公职人员辞职。 公职人员辞职后,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其在任期间,实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具有党员身份,无疑有关纪检机关,可以立案审查;如果监察委在其离职后发现其具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仍然可以立案调查。辞职不能成为问题官员逃避法律制裁和逃脱责任的“绿色通道”,否则,将大大降低官员违法乱纪的成本。
这也提醒有关党员干部,切勿将辞职作为公职人员逃避追责的方式。
(印象中,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编写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也持肯定回答;感兴趣的同志可查询求证)
问:公职人员利用其兼职的业委会主任的便利涉嫌职务侵占如何调查处理?
被调查人是党员干部,利用兼职的便利侵占其他单位财产如何调查与处理?某干部系党员,副科级,在其居住的小区任业委会主任达8年未换届,期间利用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占业委会资金(其中有一部分资金系地震灾后维修加固资金)20余万元,而他本人(政法系统)与另一名副主任(公安系统)涉嫌与他人开办物业公司并服务于其居住的小区(该物业公司某股东系前述副主任的亲兄弟),时间长达8年之久,所收取的物业费也从未进入过物业公司账户而是进入了某股东个人账户,并给两人多次分钱。去年年底,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将物业服务转包给另一物业公司获款10万元。
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业委会不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涉嫌侵占资金的行为应归公安管辖,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他系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应当由监察委办理,公安协助。
请问:该干部系公务员,没有利用自己本职工作的便利,而是利用其兼职的业委会主任的便利涉嫌职务侵占如何调查处理?
答:公务员,没有利用自己本职工作的便利,而是利用其兼职的业委会主任的便利,涉嫌职务侵占,似乎监察委也可以立案调查。原因是此时的公务员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委员会视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监察委也可以立案调查。
《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以上是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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