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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二)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废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变化较大。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键点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变化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比于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有以下几点变化:

1.将原政策中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修改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取消原政策中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由6%降至5%。

4.增加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修改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关键点16:企业申请手续简化

1.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公示期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关键点17:跨地区迁移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新办法增加跨地区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问题,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

关键点18:每年报送情况报表

新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核,改为企业每年报送情况报表,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关键点19: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若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相关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

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关键点20:偷税不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新政策取消了“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

风险点4: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三种情况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关键点21: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财税[2015]10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由6大行业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一致。

五、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关键点22:企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不再作为职工福利费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关键点23: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北京一直执行工资实际发放制,即2009年1月发放2008年12月的工资,只能在2009年度调减扣除,而不能在2008年度扣除。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在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汇缴年度的工资,可以在汇缴年度工资扣除。即2016年1月发放2015年12月的工资,也能在2015年度扣除。

关键点24:支付劳务派遣用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六、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关键点25:对内陆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关键点26: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将原来的“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修改为“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

风险点5: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时限

82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才可以享受优惠,2015年10月1日前仍然是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八、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关键点27: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8%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关键点28:受灾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关键点29:接受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键点30:受灾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键点31:向灾区捐赠全额扣除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键点32:西部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6:不属于《目录》停止减按15%税率

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关键点33:两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1)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2)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关键点34: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十二、计提准备金政策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关键点35:计提准备金比例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关键点36:准备金扣除方法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关键点37:计提准备金计算方法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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