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例】沈某不服市工商局某分局信息公开案


[案例]沈某不服市工商局某分局信息公开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某区工商分局

申请人沈某于某超市处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某区工商分局举报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13年3月27日,依法向某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某处字2013第47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两千元。2014年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某处字2013第47号)相关的一切案卷信息,具体用途为“了解案卷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京工商某2014信息公开回字第1号),告知申请人已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受理。2014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某2014信息公开不字第1号)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载明:“……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该告知书未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作出具体界定与解释说明。2014年2月19日,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某2014信息公开不字第1号),认定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但未告知具体不予公开的理由。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某2014信息公开不字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具体不予公开的理由。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丰2014信息公开不字第1号)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具体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不予公开的原因包括: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告知是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得的与京工商丰处字(2013)第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已执行完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被申请人按照此规定已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卷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应根据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丰2014信息公开不字第1号)仅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没有说明具体依据的法律、法规,不能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了“说明理由”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某2014信息公开不字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二)焦点问题评析

1.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说明详尽理由

(1)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哪一种不予公开情形,并说明理由。

(2)行政机关阐释理由应真实详尽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案件,行政机关应真实详尽的阐述理由,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这一笼统理由不足以拒绝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权利,行政机关的理由必须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具有详细分析的理由,不能仅是空洞的、含糊其辞的免除公开的范围。否则,既变相地使行政机关利用部分不公开的信息逃避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也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2.被申请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京工商某2014信息公开不字第1号),认定“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处理,其中第七条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案件办结后,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自行保存,未转交给档案机构保存。

面对不同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经研究讨论,认为本案情况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一个是属于一般性的信息公开,一个属于个案的信息公开,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知情权为目的,卷宗阅览则是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防御权”,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及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在本案中,申请人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因此申请人不具有卷宗阅览请求权,不应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三)复议机构办案体会

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说明理由应达到的程度。对于说明理由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无进一步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理此类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认为,根据行政程序的一般性要求,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规定了构成不予公开理由的各种情形,说明理由时应具体到某一情形,依据的是具体哪一条哪一款,而不能笼统的说“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只笼统的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说明理由不应仅仅停留在单纯地指出法条的程度,还应当简要说明基于什么事实和逻辑推理过程。例如,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可以简要说明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形。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以一般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将作出不予公开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关系和逻辑关系明示给申请人。

(四)专家点评(姜明安教授)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都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是其基本精神还是体现这一原则的。《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对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谓“告知申请人”,当然不是仅武断地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也不是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或其他情形),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根据哪一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所谓“说明理由”,是要求行政机关释明该信息属于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哪种情形,为什么属于这种情形。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有三种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相应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必须向相对人说明该信息为什么涉及了国家秘密,属于《国家保密法》规定保密的哪种信息范围。

本案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既没有“告知”申请人其所根据的是哪一法律、法规和该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属于什么样的“其他情形”;也没有“说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这种法定“其他情形”的任何理由。这种答复过于武断、恣意。行政机关如果都可以这样武断地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会完全成为一纸空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会完全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水中花、镜中月。

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和被申请人不一定不懂得上述法理,其很可能出于怕麻烦,将申请人尽快打发走了事的心理。可见,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除了要学好《条例》,理解好《条例》的立法目的、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外,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公务员一定要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

来源:北大公法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举证责任
【争鸣】政府信息公开中告知“信息不存在”与“非本机关公开”的运用
信息公开精讲之——认定过程性信息,这绝对是个技术活?
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具有的义务是什么?
如何能查到政府公开信息
【复言】不适用非本机关理由的一种特殊情形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