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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言】不适用非本机关理由的一种特殊情形


【基本案情】

梁某通过邮政专递向某市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人养殖场所在区域(位于某县某镇某村)集体土地(郎基湾、祝家庄、黄毛坞、姜家井、井盘、下塘、坑龙、后门畈、石桥头、泥鳅坞)被征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在申请中载明,所需信息的用途为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快递。2015年5月7日,某市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你向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或某县国土局咨询”。2015年5月8日,某市将该告知书通过邮政专递寄送申请人。另查明,2015年2月28日,某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落实推广某某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向某省国土资源厅就相同事项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5月26日,某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现提供某土字A〔2010〕-0470号、某土字A〔2011〕-0168号、某土字A〔2012〕-0689号、某土字A〔2013〕-0062号、某土字A〔2014〕-0550号材料中的征地批文、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在内的某县某镇某村的征地材料”。

申请人对某市《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某省政府认为某市的告知处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某市《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焦点问题评析】

一、推进简政放权采取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履行有不同影响。简政放权的内涵在于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本轮简政放权要求中央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放权对象既包括下一级政府,也包括社会、市场,改革的视角更加全面。需要关注的是,采取委托和授权方式进行简政放权,对政府信息公开有不同的影响。本案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征收土地审批权限,仍要求呈报材料加盖某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不免除某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义务机关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取决于申请人向哪级政府或者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可以明确,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职责范围。

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已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责令某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已无必要。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向某省国土资源厅就相同事项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5月26日,某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的告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鉴于某省国土资源厅就相同事项已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某市政府信息告知处理行为予以撤销。


【办案体会】

一、厘清简政放权情形下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及具体义务界定,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简政放权,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放权不代表放任不管,法定义务仍然需要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如何加强工作衔接和后续监管,应该提出具体明确的工作安排。这时往往容易忽略法定义务的履行,比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厘清事权下放后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及具体义务界定,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

二、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强化主动公开力度。公开透明是现代政府基本特征,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必然会使申请人转向依申请渠道来获取信息。行政机关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信息检索和信息公开答复工作,进而还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公报等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强化主动公开力度,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勇于担当,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敢于纠错。能否依法纠错,是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关键,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错,监督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弘扬法治意识,真正做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打折扣。

责任编辑:林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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