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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回眸-案件|抗诉有理!《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首例行政裁定抗诉案件

来源:正义网

事件名称:首例行政裁定抗诉案

地点:江苏盐城

时间:1991年

首例行政裁定抗诉案件:1991年11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就东台市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不服射阳县法院行政裁定申诉案,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这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首例行政裁定抗诉案件。

1991年3月22日,射阳县水产公司新洋港购销部根据合同向东台镇水产养殖场提供了鳗鱼苗9.79公斤,并办理了5公斤准运证。后运输车被射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截查,扣押了运输车辆、鳗鱼苗和采购人员随身携带的现金1.12万元。事发后,经射阳县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由派出所分别对养殖场和购销部处以罚款1.12万元和1万元。

当年7月16日,水产养殖场向射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被扣款1.12万元。审理中,经多方做工作,原告勉强撤回起诉。

盐城市检察院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对此案进行了立案审查。11月20日,该院以“原告申请撤诉并非自愿及原审法院对被告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作严格审查裁定准予撤诉不当”为由,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盐城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原审法院准予撤销不当,于1992年1月29日撤销射阳县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其他法院审理。法院于1992年4月1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告向第三人采购鳗鱼苗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原告在第三人未如数提供准运证的情况下即开始起运,原告和第三人均有过错,第三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对原告和第三人处以罚款是错误的,属于越权行为。于是当庭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罚款2.12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发还原告罚没款1.12万元(已履行),发还第三人罚没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负担。经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6元。第三人表示放弃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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