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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情”与“法”——从赵国基的丧葬费说起

    赵国基,是《红楼梦》中赵姨娘的弟弟、贾环的跟班奴才。作为一个小到其生前未在书中留下墨迹的小人物,死后却引起了一场情与法的较量。

  事件起因

  第55回,王熙凤小产不能理事,王夫人安排李纨、探春和宝钗三人共同管理荣府。期间,荣府银库房总领吴新登的媳妇来请示:赵国基死了,要发多少丧葬费。厚道的李纨拟参照不久前袭人之母去世之例子,赏银四十两,却被精明的探春叫停,她问吴新登媳妇:

  “你且别支银子。我且问你:那几年老太太屋里的几位老姨奶奶,也有家里的也有外头的这两个分别。家里的若死了人是赏多少,外头的死了人是赏多少,你且说两个我们听听。”

  吴新登媳妇不得不取了旧账来查找。旧账上记载,两个家里的皆赏过二十两,两个外头的皆赏过四十两。另外,还有两个外头的,一个赏过一百两,一个赏过六十两。这两笔底下皆注有原故,一个是隔省迁父母之柩,外赏六十两;一个是现买葬地,外赏二十两。探春便照例改赏了二十两。

  书中“家里的”“外头的”,是根据这些姨奶奶、姨娘的来源划分的。一方面,贾府中的妾,多数是从府中奴婢中纳选的。而府中的奴婢,如香菱、袭人、晴雯以及芳官等,父母均非贾府奴婢,是被只身买来当奴,若纳选她们为妾,即为“外头的”;而嫣红、尤二姐等直接从平民女子中纳选为妾的,也称为“外头的”。另一方面,《清律》规定:“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蓄养年久,或婢女招配所生子息者,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在案。”贾母之婢鸳鸯、林之孝之女小红、迎春的大丫鬟司棋,父母也均是贾府奴婢,他们是家奴繁衍的后代,被称为“家生女”,这类奴婢被纳选为妾后,即为“家里的”。从文中探春处理赵国基之死来看,赵姨娘也是属于“家里的”。

  赵姨娘的哭诉

  作为贾政之妾,赵姨娘育有探春、贾环一对儿女。弟弟赵国基死后,赵姨娘认为探春是自己“肠子爬出来的”,应该徇点私情,所以,赵姨娘要求多给二三十两银子。书中写道:

  “谁叫你拉扯别人去了?你不当家我也不来问你。你如今现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如今你舅舅死了,你多给了二三十两银子,难道太太就不依你……如今没有长羽毛,就忘了根本,只拣高枝儿飞去了!”

  面对赵姨娘咄咄逼人的“血缘勒索”,探春援引祖宗之法,只讲法律,不徇私情,既让赵姨娘偃旗息鼓,也对旁观的管事婆子们起到了示范效应。

  面对赵姨娘的责问,探春以两策应对:

  一是说“不敢犯法违理”,都是按着“祖宗手里旧规矩”办事。即使有例外,也皆“注有原故”,如隔省迁父母之柩、现买葬地等。书中写道:

  探春先是笑道:“原来为这个。我说我并不敢犯法违理。”一面便坐了,拿帐翻与赵姨娘看,又念与他听,又说道:“这是祖宗手里旧规矩,人人都依着,偏我改了不成?……他是太太的奴才,我是按着旧规矩办。”

  二是否认赵国基是自己的舅舅,认定才升任九省检点的王子腾(王夫人的弟弟)才是自己的舅舅。

  不认舅的法理阐释

  不认舅,是读者对探春苛责最大的地方。但按照封建礼法,赵国基并不能算探春的舅舅。妾在丈夫家中并非家属的一员,她与丈夫的亲属不发生亲属关系,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也不能来往于丈夫之家,他们之间根本不能成立亲戚的关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启功也指出:“只有嫡母的亲属,才能够成为父亲家庭的正式亲戚。”(启功《启功给你讲红楼》)

  书中探春也说到这个问题,她回击赵姨娘说“既这么说,环儿出去为什么赵国基又站起来,又跟他上学?为什么不拿出舅舅的款来?”意思是赵国基在贾环面前也只是个奴才,并没有舅舅的“款”。

  不仅如此,根据《清律》丧服图中“三父八母服图”来分析,探春、贾环应称王夫人为“嫡母”,也即通常所说的母亲,而称赵姨娘为“庶母”,即通常所说的姨娘,他们在书中也是这么叫的。

  妾在生育后,对子女的养育、惩戒、主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正妻和丈夫,自己则被排挤在家庭的边缘。妾的地位不但低于妻,还低于妻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第23回,元春安排贾宝玉和姊妹们住进大观园,贾政喊贾宝玉到跟前叮嘱,书中写道:“赵姨娘打起帘子,宝玉躬身进去。只见贾政和王夫人对面坐在炕上说话,地下一溜椅子,迎春、探春、惜春、贾环四个人都坐在那里。一见他进来,惟有探春和惜春、贾环站了起来。”这里,打帘子是赵姨娘,而迎春、探春、惜春、贾环四个人却坐在那里,探春和惜春、贾环作为妹妹弟弟,看到哥哥贾宝玉进来,则需要站起来,迎春作为姐姐则不要起身。细微的描写,可以看出在宗法社会中妾的地位之低。

  探春用“法”“理”“旧规矩”办事,以家族管理制度来抵挡赵姨娘的“血缘勒索”和人情压力,绝不屈法申情、以情拂法,从而避免了族中其他人的不满和訾议,连带解决了初管荣府所遇到的第二个挑战。管家婆子们在赵国基事件中看到探春公正执法,就只好按照家法规矩办事,不敢再轻佻敷衍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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