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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星力百货职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切实严肃劳动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1、公司可依据180小时/月工作制的原则自行制订作息时间及考勤的实施细则,有关休假的规定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考勤记录与薪资严格挂钩,具体参见《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四条 具体规定
  1、考勤管理
  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考勤员统一管理。
  2、考勤记录
  (1)各部门的考勤记录以打卡机或刷卡记录为主,以统计为辅。
  (2)出勤职工每日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上班刷卡和一个下班刷卡记录。每缺少一次上(下)班刷卡视为一次迟到(早退)。
  (3)职工因公外出不能按上、下班时间刷卡,需及时填写《因公外出登记表》,经部门经理或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至考勤员处。如遇到临时性工作或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履行手续,应于正式回到公司的当日或次日补齐手续。未经批准外出,视为旷工(因职务关系需机动外出者不在此限)。
  (4)出差人员的餐券需在报销时连同其它单据一并交给相应的财务部。
  3、考勤项目及规定
  (1)迟到/早退
  非经公司批准,未按规定时间上班或提前下班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2)病假/事假
  职工因患病或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出勤,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后,可以请病/事假。
  1)职工申请紧急病假,应至少于上班前1小时以内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请假理由及时限,事后填写《请假审批单》,交相关上级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职工申请事假,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部门负责人,交相关上级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申请病假,在一天内(含一天),可不需出具国家正式医院证明,但每年不能超过四次。病假天数超过两天(含两天),需出具国家正式医院证明;
  3)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或长期休养的,需出具国家三甲正式医院证明,报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并备案,方可按医疗期规定办理。
 (3)旷工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缺勤30分钟及以上的;
  2)超过批准的假期而未及时申请续假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
  3)经批准休病假,销假时却未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4)以虚假理由请假的;
  5)逾期不到岗位任职的;
 (4)加班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因工作需要,按加班审批程序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出勤,视为加班。
公司在确定职工级别时,已针对本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考虑了部分薪酬为职工可能加班而应支付的报酬。各级职工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上班时间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原则上不提倡、不鼓励加班。如因特殊需要加班,按以下条款处理:
  1)加班类别
  一类加班: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
  二类加班:指公休日加班;
  三类加班:指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职工参加培训不计为加班。
  2)加班审批程序
  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需填写《加班审批表》一式二联,报驻店总经理/上级主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不予承认;未事先呈报,事后补报的加班亦不予承认),并在人力资源部(驻店人事)留存一联备查。职工必须在批准的时间(超过批准的时间,不计加班)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加班任务。
  (5)换休
依据《加班审批表》,二类或三类加班可累计安排换休,不再另行支付薪酬。
换休于一个季度内有效。在每月考勤记录中,换休可冲减病、事假,但不可冲减迟到、早退及旷工。
  (6)调班
  职工有特殊情况需调班,职工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填写《调班申请表》交直接上级签字同意后放可实施。一月内只充许出现两次调班情况(调班或被调)。当月调班超出两次后,以后每多调一次,扣10分,计入当季及当年扣分累计。
  4、休假项目及规定
  (1)公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视为公假。具体项目如下:
  新年 1月1日(1天)
  春节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
  清明节 农历清明当日(1天)
  五一劳动节 5月1日(1天)
  瑞午节 农历瑞午节(1天)
  中秋节 农历中秋节(1天)
  国庆节 10月1日至10月3日(3天)
  (2)公休
  依据40小时/周工作制原则及公司工作时间的安排,每周1-2天的休假视为公休。
  (3)年假
  为使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在紧张工作之后得到相应休息和调整,从而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到新的工作中,由公司给予带薪的年休假。
  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每年初根据年工作计划及职工意愿确定好当年职工休年假的时间,双方遵照执行。年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且必须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领导的同意。
  1)年假天数
  年假天数与职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时间及职工级别紧密相联。
  普通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年休假5天;已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以后每多2年,增加年假1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年)
年假天数
1≤工作年数<9
5天
10≤工作年数<12
10天
12≤工作年数<14
11天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20≤工作年数
15天
  主管级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假5天,以后每多2年,增加年假1天;已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以后每多2年,增加年假1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年)
年假天数
1≤工作年数<3
5天
3≤工作年数<5
6天
5≤工作年数<7
7天
7≤工作年数<9
8天
9≤工作年数<10
9天
10≤工作年数<12
10天
12≤工作年数<14
11天
┋(以此类推)
┋(以此类推)
20≤工作年数
15天
  2)年假休假规定(本规定于2009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①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享受年假,服务满第一年的年度休假参见《次年年度休假表》;
  ②次年后的年度有薪休假计算标准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③年假可一次或分段享受,但总天数不应超过公司规定。如在此期间没有享受,不累计。
  ④年度有薪休假不含公休或法定假日。
  ⑤婚假、产假不影响当年度年假。
  ⑥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⑦年假当年有效,当年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可享受年假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为次年年度第一个发薪日,按照应补偿年假天数,参照节日加班标准发放。
  ⑧当年福利或其他期假连续休假达到或超过2个月 ,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⑧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4)婚假
  凡是符合《婚姻法》规定,己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登记证的职工,可以申请婚假。每人在公司内尽可享受初婚一次婚假。
  1)婚假天数
  婚假分晚婚及非晚婚,晚婚年龄男为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女为23周岁以上,含23周岁。
试用期内的非晚婚及晚婚者,享有婚假3天;在公司服务满1年及以上的非晚婚者,享有婚假5天;在公司服务未满半年的晚婚者,享有婚假6天,服务满半年及以上的晚婚者,享有13天婚假。
  2)婚假休假规定
  ①登记结婚日已在本公司任职,并需提供婚姻证明;
  ②婚假申请时限为自结婚证书注明日期起半年内有效;
  ③婚假含公假和公休,须一次性休完,未休完不予补假。
  ④婚假需提前两周填写假期申请表(附结婚证明复印件),经部门经理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⑤婚假仅限初婚享受。
  (5)丧假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正式从业人员,试用期满,可申请丧假。
  1)丧假天数
  职工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3个工作日。
  2)丧假休假规定
  ①职工休丧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去外地的交通工具票据;
  ②丧假含公假和公休,须一次性休完,未休完不予补假。
  (6)产假/陪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相关证明,女性职工怀孕生产,可申请产假。转正满一年及以上的男性职工配偶生产,可申请陪产假。
  1)产假/陪产假天数
  ①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含公假及公休),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不多于14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不多于30天产假。
  ②男性职工配偶生产时,可申请不多于5个工作日休假。
  2)产假/陪产假休假规定
  ①职工享受产假/陪产假,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②产假含公假和公休,须一次性休完,未休完不予补假。
  ③陪产假不含公假和公休,可于生产前后十天内分期休假。
  (7)哺乳假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休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职工休假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婚假、产假、年假需提前两周申请,陪产假提前一周申请,以便部门安排工作。
  (1)职工请假1天,需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相应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请假5天以内(含5天),需报高级经理/驻店总经理审批,并报相应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请假6天以上(含6天),需报人力资源部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相应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职工试用期未满,请假需相应延长试用期;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假,应提前1天与部门负责人申请并获批准,未及时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相关制度
  本制度中涉及到的薪资及奖惩问题参照《薪酬管理制度》《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执行及解释权限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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