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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哲学内部的八次大论战

陈波

作者简介:陈波,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陈波,男,湖南常德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8 年 06 期

原发期刊:《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20182 期 第 72-83 页

关键词: 分析哲学/ 反心理主义/ 直接指称论/ 本质主义/ 家族相似/ 逻辑多元论/ analytic philosophy/ antipsychologism/ direct reference theory/ essentialism/ family resemblance/ logical pluralism/

摘要:分析哲学是一个源于弗雷格、摩尔、罗素、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不连续的历史传统,其特点是:尊重科学和常识,关注语言,运用现代逻辑,强调精确和清晰的论证,把追求知识和真理的目标看得高于激发灵感、道德提升和精神慰藉等目标,以及自发形成的专业分工。此外,分析哲学家们不断地相互诘难和相互批判,从而导致分析哲学内部发生了多次大论战。本文概述和评论了其中的八次大论战: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的论战,数学基础中三大派的论战,描述论和直接指称论的论战,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论战,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论战,内在论和外在论的论战,关于真理和逻辑真理的论战,逻辑一元论和逻辑多元论的论战,最后阐释了哲学论战的意义:揭示已有理论观点的问题和缺陷;开拓新的思维空间,发展新的理论观点;防止学术领域里的盲从、独断和专制;凸显哲学的追求智慧和真理的本性。


很难给“分析哲学”以一个总括性的且能赢得广泛赞同的刻画和说明。大致说来,它是一个源于弗雷格、摩尔、罗素、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不连续的历史传统,其发展途中曾经有过一些或大或小的学派,但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析哲学学派,更没有形成一套为所有甚至是大多数分析哲学家所秉持的实质性的哲学理论或立场。把所有分析哲学家聚合起来的,毋宁是一种做哲学的方式或风格,例如,尊重科学和常识,关注语言,运用现代逻辑,强调精确和清晰的论证,把追求知识和真理的目标看得高于激发灵感、道德提升和精神慰藉等目标,以及自发形成的专业分工。此外,还有一个特点:分析哲学家不断地相互诘难和相互批判,从而导致从19世纪末叶到当代,分析哲学内部发生了多次大论战,分别发生在逻辑哲学、数学哲学、语言哲学、形而上学、知识论、真理论、心灵哲学等领域之中。本文从中挑选出八大论战: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的论战,数学基础中三大派的论战,描述论和直接指称论的论战,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论战,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论战,内在论和外在论的论战,关于真理和逻辑真理的论战,逻辑一元论和逻辑多元论的论战,分别对它们做简要的历史回顾与评论,最后阐释了这些哲学论战的意义:揭示已有理论观点的问题和缺陷;开拓新的思维空间,发展新的理论观点;防止学术领域里的盲从、独断和专制;凸显哲学的追求智慧和真理的本性。


一、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的论战


这次论战于1890-1914年间发生在德语地区,主要围绕“逻辑是不是心理学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来进行。论战双方都关注如何给逻辑学“奠基”,只是对奠基于何处有不同的看法:一方试图把逻辑学奠基于心理学,另一方要为逻辑学寻找更为客观可靠的基础。


在19世纪,受经验论哲学和实验心理学发展的影响,一些心理主义者——如德国埃德曼、耶路撒冷、冯特、西格沃特和克里,英国密尔,或许还有美国皮尔士——认为,内省是哲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心理学是哲学的基础学科,逻辑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皆是心理学的应用学科,逻辑除了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外什么也不是。他们提出了支持其主张的如下五个论证①:


(1)心理学是研究所有思维规律的科学;逻辑学研究特殊的思维规律;所以,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


(2)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做的规范性学科必须建立在描述和解释性科学之上;逻辑学是关于人类思维的规范性学科;仅有一门科学有资格构成逻辑的描述—解释性基础:经验心理学;所以,逻辑必定以心理学为基础。


(3)逻辑是关于判断、概念和推理的理论;判断、概念和推理是人类的心理实体;所有人类的心理实体都属于心理学范畴;因此,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


(4)逻辑真理的检验标准是对自明性的感知;对自明性的感知是人类的心理经验;因此,逻辑是关于人类的心理经验的,它是心理学的一部分。


(5)我们不能设想别样的逻辑。可设想性限度就是人类的心理限度。逻辑是相对于人类思维的,而这种思维只能由心理学来研究,因此逻辑学隶属于心理学。


弗雷格和胡塞尔等人对如上所述的心理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们认为,逻辑与心理学截然不同,前者具有客观性、精确性,而后者具有主观性、模糊性,逻辑不仅不是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还应该摒弃所有的心理因素。更有甚者,胡塞尔等人甚至联名呼吁,将心理学逐出德国大学的哲学系,要求取消实验心理学的教授职位,这迫使实验心理学之父冯特写了一本辩护性著作——《为生存而斗争的心理学》。


在仔细检视之后,罗伯特·汉纳把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论证归结为如下四点:(1)模态降格:心理主义错误地把逻辑规律的必然性和严格的无所不适性归约为经验规律的偶然的普遍性。(2)认知相对主义:心理主义错误地把客观的逻辑真理归约为单纯的(个别的、受社会制约的、或受题材限制的)信念。(3)题材偏向:心理主义错误地把逻辑的完全形式的或题材中立的特性归约为心智内容的题材偏好(个体的、受社会制约的、或受题材限制的)特性。(4)激进的经验论:心理主义错误地把逻辑知识的先验性归约为获得信念与证成信念的经验方法的后验性。汉纳接着指出:“就我所能确定的而言,弗雷格和胡塞尔仅仅断定了逻辑是绝对必然的等等,但从没有尝试去独立地证明这些断言;他们也未曾做出任何严肃的尝试去把心理主义还原归结为假命题或荒谬命题。所以,即使他们完全正确地阐释了逻辑心理主义及其后果的性质,归根结底,他们并没有提出反驳心理主义的任何非循环论证,这等于说,归根结底,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反驳心理主义的绝对使人信服的论证。”②我本人持有与汉纳近似的立场,认为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有“丐题”之嫌,因为他的论证严重依赖于“逻辑是客观的、普遍的、必然的和先验的”这个关键性前提,但他几乎从未给出这个前提为真的证明,甚至是较弱的证成。③


为了反抗心理主义,弗雷格提出了他的研究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其中第一个就是:“始终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分开来”。④他明确区分了语言表达式的含义和所指:专名的所指是个体,概念词的所指是概念,作为特殊专名的语句的所指是它所具有的真值,这些东西都是客观的,与主观内在的带有神秘意味的“观念”“意象”“心象”无关。至于语言表达式的含义,也不是个人的、私有的、内在的和主观的东西,而是可公共理解和可交流的东西。例如,语句的含义就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即命题。弗雷格还在外部世界、内心世界之外,再设定了一个“第三域”,主要由具有如下特征的思想组成:独立自存,不占时空,因果惰性,永恒实体。弗雷格试图由其研究对象即思想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来确保逻辑规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由此给逻辑学“奠基”。


弗雷格和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几乎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从弗雷格开始,逻辑走上了客观化的道路,即从对观念的研究走向了对语言的研究,从对心智领域的研究走向了对业已形成的客观知识的逻辑结构和形式的研究。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对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论证及其立场做批评性反思,有些学者指出:弗雷格“引出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区别的方式,在细节上是错误的,并在其更广的意蕴上是危险的”⑤,“弗雷格指责他那个时代的心理主义把逻辑学变成了‘心理学的洗脸盆’,他提倡一种强形式的实在论去治疗这种心理主义疾病。但情况很可能是:该药方比该疾病本身更糟糕”。⑥近些年来,随着认知科学和认知逻辑的勃兴,人们开始重新反思先前的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的论战,甚至出现了某种形式的“心理主义复兴”——新心理主义。⑦


二、数学基础研究中三大派的论战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数学基础研究中出现了三大流派——逻辑主义、直觉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论战,涉及如何给逻辑和数学“奠基”,也涉及逻辑和数学的关系。


逻辑主义主张,数学可以还原为逻辑学。也就是说,数学概念可以通过显定义从逻辑概念定义出来,数学定理可以通过纯粹的逻辑演绎法从逻辑公理推导出来。其代表性人物有弗雷格、罗素和蒯因等。弗雷格的逻辑主义主张算术可以还原为逻辑,即用逻辑符号定义算术符号,从逻辑公理推出算术公理。他在《算术基本规律》中给出了一个二阶理论,它实质上是由公理V和二阶逻辑构成。正当弗雷格在这个二阶理论中执行逻辑主义方案时,罗素在其中发现了悖论,这个悖论最后迫使弗雷格放弃了他的逻辑主义。此后,罗素和蒯因分别从不同角度发展了逻辑主义,虽然他们都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成功,但也都面临许多困境:罗素的系统使用了还原公理、无穷公理和选择公理,许多人认为这些公理具有更多的数学特征;而蒯因的NF系统的一致性至今仍然是一个开放问题。


直觉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布劳维尔。他创造性地继承了康德的先验(apriori)直观理论,把对时间的先验直觉作为数学的基础:数学是独立于感觉经验的人类心灵的自由创造,它独立于逻辑和语言;先验的、原始的二·一性(two-oneness)直觉构成了数学的基础。这种直觉使人认识到作为知觉单位的“一”,然后通过不断的“并置”(juxtaposition),创造了自然数、有穷序数和最小的无穷序数。直觉主义者持有如下基本观点:(1)不承认实无穷,只承认潜无穷。他们把从潜无穷引申出来的自然数论作为其他数学理论的基础。(2)排中律不普遍有效。他们认为,排中律只对有穷域有效,对无穷论域却是无效的,因为在后者中没有能行的判定程序;他们把“真”理解为被证明为真,把“假”理解为假设为真将导致荒谬,这样排中律在数学中就等于说:每一个数学命题或者是可被证明的,或者假设为真将导致荒谬(即可被否证)。而数学中有不可证明的命题,故排中律失效。(3)存在等于被构造,也就是说,数学对象的存在以可构造为前提,或者能够具体给出数学对象,或者至少是能够给出找到数学对象的程序或算法。直觉主义者把上述观点用于改造古典数学,并建立了体现构造性观点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


形式主义的代表性人物有柯里、鲁宾逊和柯恩等人。鲁宾逊说道:“我对数学基础的看法,主要根据以下两点,或者说两条原则:(i)不论从无穷总体的哪种意义来说,无穷总体是不存在的(……)。更确切地说,任何讲到或意思上含有无穷总体的说法都是没有意义的。(ii)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照常’继续搞数学这个行业,也就是说,应该把无穷总体当作真正存在的那样来行事。”⑧形式主义者不承认数学对象的客观实在性,把数学等同于纯粹意义的符号操作,认为数学对象的存在性和数学命题的真理性就在于它们的一致性,“数学的存在即无矛盾”。数学是一门关于形式系统的科学,它所研究的只是一些事先毫无意义的符号系统,数学家的任务只是为某一符号系统确定作为前提的合式的符号串,并给出确定符号之间形式关系的变形规则,从给定的前提按给定的变形规则得出作为定理的符号串。因此,数学就是符号的游戏,从事数学研究如同下棋,所驱遣的数学对象就像无实在意义的棋子,按给定的变形规则对符号进行机械的变形组合,就像按下棋规则去驱动棋子。对这种游戏的唯一要求就是它的无矛盾性(柯恩),还要考虑到“是否方便,是否富于成果”(柯里),以及结构上是否美(鲁宾逊)等。


蒯因曾经指出,这场争论是中世纪关于共相争论的延续,逻辑主义相当于实在论,直觉主义相当于概念论,形式主义相当于唯名论。⑨这场论战在当代哲学和逻辑中得到某种延续:新逻辑主义、虚构主义(唯名论)、自然主义和结构主义都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数学基础研究三大派的思想。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新逻辑主义发现,被弗雷格放弃的休谟原则与二阶逻辑是一致的,并且从休谟原则和二阶逻辑可以推出皮亚诺算术公理,这一结果被称为弗雷格定理。休谟原则是说,概念F的数和概念G的数相等当且仅当F和G等数。然而,很多人对休谟原则提出质疑,包括凯撒问题和良莠不齐反驳。此后,新弗雷格主义者尝试在保留公理V的前提下通过限制二阶逻辑来发展新逻辑主义:首先证明公理V与受限制的二阶逻辑的一致性,然后从公理V和受限制的二阶逻辑推出休谟原则,最后从休谟原则与受限制的二阶逻辑推出算术公理。⑩


三、描述论和直接指称论的论战


这场论战主要发生在语言哲学领域。自从克里普克的《命名与必然性》于1972年发表以来,在关于名称的描述论和直接指称论之间发生了一场长达40多年的“战争”。这场论战不仅发生在语言哲学领域,而且影响到形而上学、知识论和心灵哲学领域,并衍生出许多新的理论,如严格指示词和因果历史理论、因果描述论和二维语义学等。


在这场论战中,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描述论是被攻击的一方。传统描述论的代表人物是弗雷格和罗素(其观点有差异),其核心观点是:(1)名称都有含义和所指;(2)关于名称所指对象的一个或一簇描述给出名称的含义;(3)名称的含义是识别名称所指的依据、标准或途径;(4)名称的所指是外部世界中的对象。维特根斯坦、斯特劳森和塞尔将描述论发展成簇描述论:确定名称所指的不是单个描述,而是数目不定的许多描述的析取,后者也给出名称的意义。


直接指称论是发动攻击的一方,认为名称直接指称对象,而不必以“含义”或“描述性内容”为中介;名称对所在语句的唯一语义贡献就在于其指称对象。有些直接指称论者还认为,确定名称所指的不是关于相关对象的一个或一组特征性描述,而是开始于对象的初始命名仪式、在语言共同体内传播的因果历史链条,通过追溯这根因果历史链条,人们能够找到该名称的所指。直接指称论的代表人物是克里普克、唐纳兰、卡普兰、马库斯、普特南,他们是直接指称论的发明者和倡导者,以及后来的萨蒙和索姆斯,他们是克里普克理论的追随者、诠释者和修补者,也是回击新批评的捍卫者。


对直接指称论做出描述论回击的代表人物是达米特、埃文斯、塞尔、普兰廷加、刘易斯、大卫·索沙、斯坦利等人,其中有人对直接指称论提出了宽辖域名称的回击,即名称相对于模态词总是取宽辖域;有人提出了严格化摹状词的回击,即通过给摹状词加上“现实的”或“在现实世界中”,使相应的摹状词严格化,总是指称它在现实世界中所适用的对象,即使在其他可能世界中也固定地回指它在现实世界中所指称的对象;还有人发展了某种替代性理论,如“元语言的描述论”和“因果描述论”。


在这场论战的前多半个时段,直接指称论获得了压倒性优势地位,以至有人说“描述论已经死掉了”。但近二十年来却出现了“描述论复兴”,与斯托内克、杰克森和查默斯等人的工作有关。他们发展了“二维描述论”,认为每一个名称都有两个意义:第一内涵,即一个唯一的识别属性;第二内涵,即例示该属性的对象。表达该属性的描述可以是因果描述,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描述;它们被用来确定该名称的所指,还是其意义的一部分。我本人近十年来在国际A&HCI期刊发表多篇英文论文,对克里普克的严格指示词理论提出系统性批评,发展了一种基于我自己提出的“语言和意义的社会建构论”的名称理论——“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论”,其要点是:(1)名称与对象的关系始于广义的初始命名仪式;(2)在关于名称的因果历史链条上,所传递的首先是并且主要是关于名称所指对象的描述性信息;(3)被一个语言共同体所认可的那些描述性信息的集合构成了名称的意义;(4)相对于认知者的实践需要,在作为名称意义的描述集合中可以排出某种优先序:某些描述比其他描述更占有中心地位;(5)若考虑到说话者的意向、特定话语的背景条件和相关的知识网络等因素,由名称的意义甚至是部分意义也可以确定名称的所指;(6)除极少数名称外,绝大多数名称都有所指,但其所指不一定是物理个体,也包括抽象对象、虚构对象和内涵对象。(11)


四、关于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论战


这场论战主要发生在形而上学领域,也发生在认识论、语义学、逻辑学、数学、伦理学等领域。很多西方的主流分析哲学家,例如蒯因、达米特、戴维森、普特南、大卫·刘易斯、克里普克、麦克道威尔、范弗拉森、塞拉斯、内格尔、菲尔德、德维特、布兰登、夏皮罗等人,都参与了论战。他们所争论的主要问题是:(1)存在问题:这个世界上究竟存在哪些对象及其属性和关系?(2)独立问题:这个世界上的对象及其属性是否独立于人的意识和心灵(信念、语言实践、概念框架等)而存在?(3)表征问题:假如这个世界真的独立于人的意识和心灵而存在的话,人的意识和心灵如何表征不依赖于它们而存在的事物及其状况?或者说,我们如何获得关于这个独立存在的世界的知识?


形而上学的实在论断言:这个世界是按照它本来的样子而存在,独立于我们关于它如何存在的信念;这个世界的事物及其属性和关系与我们发现它们是如何的能力无关;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信念客观地为真,与任何人认为它们为真或为假的信念无关。非实在论有多种不同的形式:错误理论、非认知主义、工具论、唯名论,某些形式的还原论和取消论对存在问题给出否定的回答;而观念论、主观主义、反实在论等对独立问题给出否定的回答:它们承认存在某些对象及其属性和关系,但否认这些对象及其属性和关系独立于人的意识和心灵而独立存在。具体就科学领域而言,实在论主张,存在一个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物理世界,甚至那些未被观察到的现象(如基本粒子和黑洞)也是实际存在的;而反实在论断言,不能把科学理论视为真理,而只能看作是有用的工具,即使被证明错误之后也被经常使用。普特南断言:“实在论……是唯一不把科学获得成功诉诸奇迹的哲学。”(12)


在逻辑学领域,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争主要在达米特和戴维森之间进行。按达米特的表述,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真正分歧在于:实在论者承认二值原则,承认排中律,接受经典逻辑,接受超越于证据的“真”概念;而反实在论不承认二值原则和排中律,不接受经典逻辑和超越证据的“真”概念,认为“真”概念是与证据、证实、人的认知能力等等相关的。戴维森的真值条件语义学主张: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该句子为真为假的条件,但它不再对“真”概念本身给出进一步说明,而只是简单地断定:任一句子必定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没有既真又假或既不真也不假的情况发生,后者就是经典逻辑所秉持的二值原则。按达米特分析,二值原则背后隐藏着实在论假设:是语言之外的外部世界使得述说它的状况的任一句子或真或假,即使这种真假不被我们所知道,甚至在原则上不能被我们所知道。这样的“真”概念是超越人们所拥有的证据和证实的,也超越于人的认知能力之上。达米特从直觉主义逻辑出发,主张放弃二值原则:仅当我们有能力、证据和办法去证实某个句子为真(或为假)时,或者至少我们在原则上能够做到这一点时,我们才能够承认该句子为真(或为假)。他由此提出了一种证成主义的意义理论,其关键特征是分子性、彻底性和公共性(亦称“显示性”),例如它要说明:当我们知道一门语言时我们知道什么?我们关于语言的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是如何体现的?在达米特看来,逻辑原则靠语义理论来提供证成,语义理论靠意义理论来提供证成,而意义理论是否成功则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令人满意地解释我们的语言实践。


五、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论战


本质主义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种根深蒂固的哲学学说,其核心主张是:(1)事物的所有属性区分为本质属性和偶有属性;(2)模态刻画: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是它必然具有的属性,其偶有属性是它实际具有但可能不具有的属性。若用可能世界来刻画,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是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的属性,其偶有属性是它实际具有但在有些可能世界中没有的属性。(3)解释刻画: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将派生出该对象的其他属性和外显特征,它是其他特性和特征生成的基础、根据和原因,因而可以依据其本质属性去充分解释和说明其非本质特性。在整个20世纪,各种后现代思潮对本质主义和理性主义做了激烈批判和攻击,但这是来自分析哲学外部的批判。下面只考察分析哲学内部对本质主义的批评。


有些分析哲学家否认对象有所谓的“本质属性”。蒯因举例说,指称9有两种方式:一是用“7+2”,7+2必然大于7,故可以说9本质性地大于7;一是用“太阳系行星的数目”(当时的共识是该数目为9),但该数目有可能是6,因此太阳系行星的数目只是偶然地大于7。再考虑另一个例子:一位数学家必定是有理性的,但可能没有两条腿,故“有理性”是该数学家的本质属性,“有两条腿”则是他的偶有属性;一位自行车选手必然有两条腿,但可能不足够理性甚至缺乏理性,故“有两条腿”是他的本质属性,“有理性”则是他的偶有属性。但该数学家恰好也是一名自行车选手,他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蒯因通过这些例子试图表明,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取决于指称或描述该对象的方式;既然可以用不同方式去指称或描述一个对象,该对象就可能会有不同的“本质属性”,这会使本质属性成为完全相对和主观的东西,从而陷于哲学泥潭。(13)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家族相似”概念:一个家族的众多成员在很多特征上或多或少的相似,但又有或大或小的差别,很难找出一个特征作为本质属性为该家族的所有成员所共有。这种家族相似性也存在于各种游戏特别是语言游戏中:“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性’更好的表达式来刻画这种相似关系;因为一个家族的成员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体形、相貌、眼睛的颜色、步姿、性情等等,也以同样方式互相重叠和交叉。——所以我要说:‘游戏’形成一个家族。”(14)维特根斯坦进而断言,对象之间只有家族相似,没有所谓的“本质属性”,本质主义是错误的。


有些分析哲学家质疑对本质属性的模态刻画。根据模态刻画,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必然属性,也就是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的属性。基特·法恩试图切断“本质”和“必然性”的这种联系。他考虑了这样一些属性:“是一种元素(假如是金子的话)”“是如此这般以至使得2+3=5”“不同于埃菲尔铁塔”“是单元集{亚里士多德}的元素”等,这些属性都是亚里士多德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的属性,因而都是他的必然属性,根据模态刻画,因而也是他的本质属性,但这是荒谬的。他认为,模态刻画不能区分一个事物的同一性条件和该事物同一性的后果。回到上面的例子,“是一种元素(假如是金子的话)”和“是如此这般以至使得2+3=5”这两个属性并不能使亚里士多德成为他之所是;“不同于埃菲尔铁塔”并不是亚里士多德身份中的一个要素;尽管单元集{亚里士多德}必定包含亚里士多德作为唯一元素,但“是单元集{亚里士多德}的元素”并不是亚里士多德成为亚里士多德的条件。考虑到模态刻画的这些反例,法恩提出了替代方案——定义刻画:对于每一个对象,都有一个与之关联的命题D(x)作为x的“真实定义”;x的本质属性就是由D(x)指派给x的那些属性。(15)


有些分析哲学家无视或质疑本质属性的解释功能。克里普克认为,个体的本质就是其因果起源,例如一个人的本质就是源自于他父母的、他由之发育而成的那颗受精卵,一张桌子的本质就是它由之制成的那些材料;自然种类的本质就是其内部结构,例如水的本质是

,金子的本质是原子序数为79的元素,老虎的本质是其内部的生理结构。他还认为,一个或一类对象只要其本质保持不变,即使它们失掉许许多多其他特性,甚至失掉它的全部偶有特征,也仍然是该个或该类事物;反之,一个或一类事物如果失去其本质,即使它们在其他性质方面仍然与原事物相同,它们也不再是该个或该类事物。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非真实的情形:其中有这样一种动物,它具有现实世界中老虎的一切外部特征:胎生的、四肢着地、爬行、食肉、凶猛等,但它却具有现实世界中鸟的内在结构。克里普克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将其称之为鸟,而不该将其称之为虎:“我们不能够以虎的外貌特征来定义虎;因为可能存在着另一个物种,它具备虎的所有外貌特征,但又具有与虎完全不同的内部结构,因而这个物种不是虎种……”(16)我曾对此提出批评:这种说法“完全忽视甚至排除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事物的其他性质及外显特征的内在联系,认为前者并不支配、决定、派生后者。但这是完全错误的”(17),因为一个对象具有人的基因,它就必定看起来就是人的样子,而不会是狗的样子。


六、内在论和外在论的论战


1963年,埃德蒙·盖梯尔发表了仅3页的短文(18),提出著名的“盖梯尔问题”:有证成的真信念是知识吗?该文用几个例子表明:由于某种碰巧和运气成分,人们可能有内在适当的证成却没有知识,因而知识不等于有证成的真信念。把盖梯尔问题引入当代认识论中,要求重新思考真信念与知识的关系,由此引发了内在论和外在论的论战。内在论者坚持认为,知识要求证成,并且证成的性质完全由一个认知主体的内在状态或理由决定。外在论者至少否认内在论者的某个承诺:或者知识不要求证成,或者证成的性质并不仅由主体的内在因素所决定。按照外在论的后一种观点,证成一个信念的那些事实包括一些外在事实:例如,信念是否由使得该信念为真的那些事态所引发?该信念是否反事实地依赖于使它为真的那些事态?信念是否由一个可靠的(或追踪真理的)信念形成过程所产生?或者,信念是否在客观上很有可能为真?这次论战重点关注如下问题:日常知识归属的意义,合理性的本性,信念的伦理学,怀疑论,以及自然主义在认识论中的作用。


为了理解内在论和外在论的区别,我们有必要先区别命题证成(propositional justification)和信念证成(doxastic justification)。命题证成是证成某个信念仅仅有好理由就足够了,而信念证成=命题证成+某种因果关系,即要求基于那些理由而持有某个信念,常把这个要求称为“建基要求”(the basing requirement)。


内在论者认为,命题证成,而不是信念证成,是完全由认知主体的内在状态决定的。这里,内在状态可以是他通过反思(例如回想或记忆)可通达的状态,也可以指他当下的身体状态、大脑状态或者心智状态(如果心智状态不同于大脑状态的话)。前一种看法称为“可通达主义”(accessibilism),后一种观点叫做“心智主义”(mentalism)。我们也可以把内在论表述为如下观点:除建基要求之外,所有决定证成的要素都是内在的。关于证成的外在论否认除开建基要求之外的证成要素都是内在的。从肯定的角度说,外在论强调一个信念和外部环境之间的依赖关系对于证成的重要性。例如,一个人的信念“绿草丛中有一只老虎”是由“绿草丛中有一只老虎”这个事实引起的,该事实对于确定该信念的证成状态是至关重要的,即使该事实可能未被那个人意识到,甚至不能被他意识到。


支持内在论的常常是如下三个考虑:(1)合理性:不具有好理由而持有一个信念是不合理的,对一个信念的认知证成要求持有使该信念为真的好理由,并且这些理由还必须为相应的认知主体意识到或所知晓。外在论者却允许一些不为认知主体所知悉的外在因素——如一个信念的因果起源,或某个信念形成过程的可靠性——去证成一个信念。(2)信念的伦理学:证成就是履行一个人的理智义务或责任,而一个人是否忠实履行其理智责任,例如他是否让他的信念严格依从于他所得到的证据,完全是一件内在的事情。(3)关于一些案例的自然判断,此处细节从略。


支持外在论的常常是如下三类论证:(1)依据真值联系的论证。对一个信念的认知证成意味着该信念在客观上很可能为真,这涉及该信念为真与相应的证据在现实世界中的关联度,而内在论所主张的仅仅拥有好理由不能确保一个信念客观上为真。(2)依据日常知识归属的论证。我们常常把知识归属给理智上不成熟或不精细的孩子、老人,甚至动物,他们对于这些知识缺乏内在的证成,即不能给出为他们所知晓的好理由,自然的结论是:或者知识不需要证成,或者证成只需要一些外在条件,尽管这些条件不被相关认知主体所知晓。(3)依据激进怀疑论的不合理性的论证。外在论者认为,他们能够比内在论者更好地解释和说明激进怀疑论的不合理性,此处细节从略。


内在论和外在论的论战在当代哲学中广受关注,是因为它们涉及关于认识论的根本性问题:当建构有关信念、证据、证成、知识等关键性认识论概念的理论时,我们想达到的目标是什么?这些理论化工作的性质是什么?


七、关于真理和逻辑真理的论战


很长时期以来,围绕有关“真”和“真理”的如下问题产生了很多哲学争论,例如:什么是真值承担者,即究竟是什么东西——语句、陈述、命题、判断、信念、理论——为真或为假?什么是语句或命题的真或假?如何定义“真”和“假”?“真”和“真理”在我们的整个知识体系中究竟发挥什么作用?等等。各种主要的真理论,如符合论、融贯论、冗余论或紧缩论、实用主义真理论等,相互之间进行了激烈交锋。(19)


亚里士多德的如下断言道出了符合论的精髓:“说是者为非,或说非者为是,是假的;而说是者为是,或说非者为非,是真的。”(20)即是说,语句的真在于语句所表述的内容与对象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或存在状况的符合与对应。符合论后来演变出不同的版本,例如有假定事实的本体论地位的版本:存在一类特殊的实体——“事实”,与事实相符合的语句为真,不符合的语句为假。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以及绝大多数逻辑经验论者,都是这个版本的倡导者和坚持者。后来也发展出不假定事实的本体论地位的符合论版本。


融贯论的基本思想是:一个命题的真不在于它与实在、事实的符合或对应,而在于它与它所从属的命题系统中其他成员是否融贯:融贯者为真,不融贯者为假。更明确地说,真理在于一组信念的各个元素之间的融贯关系。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融贯的命题集合中的元素。由此可以引申出:对融贯论者来说,谈论作为一个命题系统的元素的单个命题的真假是有意义的,但谈论它所从属的整个命题系统的真假是无意义的。早期融贯论者包括莱布尼茨、笛卡尔、斯宾诺莎,黑格尔和布拉德雷。20世纪,某些逻辑经验论者如纽拉特和亨普尔,以及雷谢尔也是融贯论者。


实用主义真理论是由皮尔士、詹姆士和杜威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一个概念的意义是由运用它所产生的“实验的”或“实践的”结果来确定的;不实际造成任何经验差别的理论差别都不是真正的差别。在真理问题上,他们研究这样的问题:若一个信念或语句为真,会在实践中造成什么差别?可以对实用主义的真理观作如下概括:



冗余论最早由拉姆塞于1927年提出,后经艾耶尔、斯特劳森、格罗弗等人加以充实和发展。他们认为,“p是真的”仅仅等同于p,说“p是真的”只不过意味着断定p、接受p、同意p等等。“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谓词是多余的,它们并没有对p做出实质性贡献。近些年来,冗余论发展出一些新形式,如“静默论”(quietism)、“去引号理论”(disquotationism)和“紧缩论”(deflationism),它们试图卸掉真概念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重负,使其平凡化,认为“p是真的当且仅当p”穷尽了真概念的一切意蕴。


真理论方面的争论必然延伸到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什么是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它们在什么意义上为真?是什么东西、哪些因素使得它们为真?传统上,哲学家们利用“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或“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去说明这些问题: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是空无经验内容的分析命题,因其所包含词语的意义或整个命题的形式结构为真,因而是普遍的、客观的、先验的和必然的。蒯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等论著中,阐述了一种整体主义知识观: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总体是一个悬浮在经验基础上的结构,其中所有部分都与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感觉经验有关,各部分的差别不是经验内容有无的差别,而是程度的差别:多些或少些,远些或近些,直接或间接,等等。我们的知识总体中的任何部分,包括逻辑和数学,都含有经验内容,在原则上都是可修正的;但鉴于逻辑和数学在整个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对它们的修正必须慎之又慎:让逻辑不受伤害总是一个合理的策略。蒯因的观点引发热烈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


八、关于逻辑一元论和逻辑多元论之间的论战


这场论战紧随上一场论战而来。蒯因的整体论引出了逻辑的可修正性论题,进一步引发的问题是:逻辑理论为什么要修正?如何修正?修正后得到的逻辑系统与原来的逻辑系统是什么关系?由于有经典逻辑、变异逻辑和扩充逻辑的多种逻辑系统同时并存,其中有些还在下述意义上相互冲突:一些系统包含某些定理,另外一些系统则拒斥这些定理。由此牵扯出更具根本性的问题:逻辑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吗?根据什么标准去做这种区分?正确的逻辑是一种还是多种?由此形成了逻辑一元论、多元论和工具论等,其中逻辑多元论是目前较为强势的一方。


问题1:逻辑系统有正确和不正确之分吗?是否可以依据世界和心灵的某些结构性特征以及自然语言的使用惯例,去分辨逻辑理论的正确与错误?


逻辑工具论者给予否定回答:不存在任何“正确的”逻辑,正确性观念是不适当的。他们只承认“内部”问题,即一逻辑系统是否一致与可靠,而拒绝“外部问题”,即一逻辑系统是否正确地刻画了日常语言中的非形式论证,特别是世界和心灵的某些结构性特征。在他们看来,逻辑只是人们进行推理的工具,只有是否适用、方便、易于操作等问题,没有正确与否的问题,谈论逻辑的正确与否是文不对题。


一元论者和多元论者全都承认有“外部问题”,也全都承认讨论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有意义的,但他们在下一问题上有分歧。


问题2:是只存在一个正确的逻辑系统,还是存在多个同等正确的逻辑系统?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之间是否有冲突或竞争?


一元论者的回答是:正确的逻辑是唯一的,经典逻辑及其扩充构成了那个正确的逻辑,而其他的逻辑则与经典逻辑及其扩充构成竞争关系,也就是说,或者经典逻辑是正确的,或者变异逻辑是正确的,但不能两者都是正确的。


多元论者认为,正确的逻辑系统不只一个,而有好多个,不同逻辑系统之间的竞争是表面的,内在是相容的。这是因为,人类心灵对世界的结构性特征的把握是多视角的,对推理和论证有效性的直观和领悟也是有差别的,这就为逻辑学家进行形式建构时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可以构造出不同的逻辑系统,它们适用于处理不同领域的推理和论证,有不同的用途;在一定方面或程度上都是正确的,但并非完全和绝对正确。主张逻辑多元论的一个理由是:它鼓励逻辑创新,产生逻辑领域内的新发现,导致新逻辑系统的创立,这些都是有价值的事情。


问题3:一个逻辑系统必须是普遍适用的,即适用于一切题材的推理吗?或者一个逻辑可以是局部正确的,即只适用于某个有限的话语领域?


一元论者假定:逻辑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可以应用于任何题材的推理。


多元论可区分为局部多元论和整体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者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话语领域,例如经典逻辑也许适用于宏观现象领域,量子逻辑则适用于微观现象领域。他们把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概念相对化,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概念相对化,即相对于不同的话语领域。在他们看来,一个论证不是普遍有效的,而是在某个范围内有效的。整体多元论者则与一元论者持有同样的假定:逻辑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可以应用于任何题材。但是,他们或者否认经典逻辑学家和变异逻辑学家恰好在同样意义上使用“有效”或“逻辑真”概念,或者否认他们之间在关于同样的论证或陈述上真正发生了分歧。


九、哲学论战的意义


像几乎所有的哲学论战一样,如上所述的八此大论战并没有就所争议的问题达成共识,所争议的那些问题并没有被最后解决,而是留待我们后人来继续研究,并对它们的解决做出我们的贡献。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不解决争议且造成新争议的哲学论战究竟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哲学家们为什么要投身于这样的论战中去?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值得认真加以回答。


我认为,哲学论战的价值和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四点:


1.揭示已有理论观点的问题和缺陷。在某种意义上,分析哲学肇始于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在后来的很长时期内,后者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反心理主义暴露出很多严重问题。首先,它基于早期实验心理学的不成熟,认为只要一触及心理现象,其研究结果就必然是私有的、个人的、主观的和不稳定的。但随着研究方法的不断改进,心理学已经像其他自然科学一样,成为一门值得尊敬的严肃科学,其很多研究结果也可以被重复验证,具有相当程度的客观性。其次,弗雷格在反对逻辑心理主义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不少关键性前提只是被假定为理所当然的,而没有得到严格的论证,其成立依据值得严重怀疑。再次,它把推理和论证的有效性完全与人的实际思维过程分离开来,从而使逻辑的规范性得不到合理的说明和辩护。最后,随着认知科学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我们必须研究人究竟是如何接受信息和处理信息,如果根据新信息和环境反馈来调整和改变自己的思考和决策,这就要求我们去研究人的实际认知过程、思维过程和决策过程,从中提炼出认知的模式、程序、方法和规则等等。这样的工作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认知规范从对成功或失败的认知实践的反思中提取,又被新的认知实践所检验。因此,当代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开始重新检讨和反思过去的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的论战,甚至出现了某种形式的新心理主义。


2.开拓新的思维空间,发展新的理论观点。哲学家们的相互诘难和相互批判,必然形成新的思维冲击力,促使旧理论的同情者和捍卫者去想尽办法回应批评,利用一切可能的资源,去改进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同时也促使不满意旧理论的思想家去构想新的可能性,提出和建构新的理论,由此可以促进哲学的繁荣和进步。例如,在模态概念“必然”和“偶然”、理性概念“先验”和“后验”、意义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下述论题所刻画的密切关联:


弗雷格论题:两个表达式A和B有同样的含义,当且仅当‘A≡B’没有认知意义。


康德论题:句子S是必然的当且仅当S是先验的。


卡尔纳普论题:A和B有同样的内涵,当且仅当‘A≡B’是必然的。


结合康德论题和卡尔纳普论题,可以推出:


新弗雷格论题:A和B有同样的内涵,当且仅当‘A≡B’是先验的。


由此导致如下的“金三角”:



但是,克里普克反对名称的描述论而建立了严格指示词理论,还由此推出“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的存在,这直接威胁到康德论题和新弗雷格论题,破坏了原来的金三角。有些哲学家,如卡普兰、斯托内克、埃文斯、戴维斯、汉姆斯通和查默斯,试图通过一些二维处理方法来恢复这个金三角,从而产生了二维语义学,后者的“中心思想是一个表达式的外延以两种不同的方式依赖于世界的可能状态:一是认知依赖,这是指表达式的外延依赖于现实世界的呈现方式;二是指虚拟依赖,这是指在现实世界的特征都已经固定的情形下,表达式的外延还依赖于世界的反事实状态。对应于这两种不同的依赖性,一个表达式就具有两种不同的内涵,这两种内涵以不同的方式将表达式的外延和世界的可能状态联系起来。在二维语义学的框架中,这两种内涵被看作是体现了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或内容的两个不同的维度”。(21)二维语义学在当代逻辑和哲学中都有很重要的应用,但目前还不成熟,正处于发展过程中。


3.防止哲学领域里的盲从、独断和专制。如果说,政治或军事领域的独断和专制还可以找出些许“理由”的话,例如为了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为了保证军队能打胜仗,那么,学术领域特别是哲学领域的独断和专制绝对是有害无益的。某些哲学“天才”人物,凭借其扎实的知识储备,卓越的洞察力,“天不怕地不怕”的特殊人格,以及罕有其匹的创新能力,颠覆旧理论,提出新理论,很可能把普通读者一时“击晕”,使其失去判断力,成为他们的粉丝和俘虏,从而导致造神和盲从现象。只有少数冷静者和有能力者,躲在一边阅读和思考,对“天才”的学说提出质疑,逐渐形成影响,普通人也慢慢从“晕眩”状态中清醒过来,开始独立思考,最后往往导致旧偶像的坍塌,新英雄的出现。有一种说法:哲学史就是一种“学术弑父、思想弑父”的历史,后来者推翻其前辈,超越其前辈。想一想当年维也纳学派是何等风光,“拒斥形而上学”的口号是如何响遏行云,维特根斯坦和蒯因如何在很长时期内居于领袖地位,如今却物是人非,其影响日渐式微了。


4.凸显哲学追求智慧和真理的本性。哲学对智慧和真理的追求,不能由单个哲学家来完成,而要靠哲学家群体的“对话”或“论战”,他们通过相互质疑、批评、诘难、提醒、补正、激励……来确保他们的探索活动始终对准理性、智慧和真理这样的目标。有学者指出:“如果不对假定的前提进行检验,将它们束之高阁,社会就会陷入僵化,信仰就会变成教条,想象就会变得呆滞,智慧就会陷入贫乏。社会如果躺在无人质疑的教条的温床上睡大觉,就有可能渐渐烂掉。要激励想象,运用智慧,防止精神生活陷入贫瘠,要使对真理的追求(或者对正义的追求,对自我实现的追求)持之以恒,就必须对假设质疑,向前提挑战,至少应做到足以推动社会前进的水平。……在这一过程中,那些提出上述恼人问题并对问题的答案抱有强烈好奇心的人,发挥着绝对的核心作用。”(22)


收稿日期:2017-12-20

注释:


①参见Kusch,Martin,Psychologism,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Winter 2015 Edition),Edward N.Zalta(ed.),URL=〈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5/entries/psychologism/〉.读取日期:2017-12-30.

②Hanna,R.Rationality and Logic,Cambridge,MA:The MIT Press,2006,pp.8-9.

③参见陈波:《超越弗雷格的“第三域”神话》,《哲学研究》2012年第2期。

④Frege,G.The Frege Reader,edited by M.Beaney,Oxford:Blackwell.1997,p.90.

⑤Baker,G.P.and P.M.S.Hacker.Frege:Logical Excav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50-51.

⑥Engel,P.The Norm of Truth: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Harvester Wheatsheaf,1989,p.320.

⑦参见范丙申(Johan van Benthem):《逻辑与推理:事实重要吗?》,《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⑧鲁宾逊:《形式主义64》,《数理哲学译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逻辑研究室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2页。

⑨参见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6页。

⑩参见刘靖贤:《新逻辑主义的困境和二阶分层概括》,《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1)Chen Bo,Social Constructivism of Language and Meaning, Croat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V,No.43:87-113;Socio-historical Causal Descriptivism:A Hybrid and Alternative Theory of Names, Croat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VI,No.46:45-67.

(12)Putnam,H.Mathematics,Matter and Metho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p.72.

(13)Quine,W.V.O.,1960.Word and Object,Cambridge,MA:MIT Press,1960,pp.196-200.

(14)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航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

(15)参见Kit Fine,Essence and Modality,Mind,1994,115(459):659-693.

(16)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梅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17)陈波:《专名通名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第143页。

(18)Gettier,E.1963.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23:121-123.

(19)参见陈波:《语句的真、真的语句和真的理论体系——“truth”的三重含义辨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0)Aristotle,The Metaphysics,translated by W.D.Ross,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85页。

(21)蒉益民:《二维语义学及其认知内涵概念》,《哲学动态》2007年第3期,第52页。

(22)麦基编:《思想家》,周穗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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