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和杨某因感情确已破裂而被法院判决离婚。5岁的女儿跟我生活,杨某每月付给我500元抚养费。3个月后,女儿突然被查出患有慢性白血病,通过采用瘤可宁、放疗、干扰素等方式及药物治疗,已产生一定疗效,只要能积极预防和控制骨髓衰竭和感染,至少可以延长寿命。可如今我已经花光所有积蓄且欠下巨额外债,万般无奈,只好向尚未出过钱的杨某求助,要求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遭到杨某拒绝,理由是其已按月如数付给女儿抚养费,剩下的都是我的事,与他无关。请问:杨某的说法对吗? 钟灵芳
钟灵芳读者:
杨某所说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女儿一定的医疗费用。
一方面,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医疗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为对其中“抚养费”的范围加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杨某具有承担女儿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或母增加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抚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你女儿因患有慢性白血病,需要的治疗费用远非一般疾病所比拟,故杨某应当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
再一方面,你有权代理女儿向杨某索要医疗费用。《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你与杨某离婚后,女儿随你生活,你因此成为女儿学习、生活等方面最直接的法定代理人,自然有权代理女儿向不履行义务的杨某索要一定的医疗费费用。 颜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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