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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铁路线玩耍触电致残
法院判决铁路部门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人民法院报                            2014年07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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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刘光顺  张  宇)一少年与伙伴进入铁路线玩耍时,意外被高压电击伤致残。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铁路部门没有封闭编组场,使原告得以随意进入,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不顾警示标志进入危险区亦有过错,判令被告承担49%的责任,赔偿原告184万余元。

    2011年5月,14岁的李某与几个小伙伴一同进入未封闭的天津铁路塘沽站新港编组场,几个孩子跨越五股铁路线路后,李某爬到停留列车上的集装箱顶部,被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放电烧伤。李某身体多处烧伤并双下肢截肢,造成六处伤残。事发后,李某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0余万元。由于李某治疗尚未结束,致使鉴定不能。2012年6月,李某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被告铁路部门先行给付李某治疗费18万元。之后,案件中止审理。去年9月,李某再次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案件恢复审理。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铁路部门表示,自己并没有过错。编组场四周警示标志齐全,场内接触网支柱上均设有“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而原告已经14周岁,对警示标志的内容及攀爬列车和高压电的危险性应当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因此原告在案件中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进入铁路编组场和攀爬列车上的集装箱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跳到另一个集装箱上,原告想要伸手拽住头顶铁绳(实际是高压接触网导线),是其触电受伤的直接原因。况且事故发生后,铁路员工积极施救,并垫付了医疗费29万余元。另外,案件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被告依法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同意承担20%以内的赔偿责任。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铁路部门是从事高速运输的高危企业,且事发场站内设有密集的高压电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而被告没有封闭编组场,可以使原告随意进入,因此可以认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大赔偿责任。而李某受伤时已满14周岁,应该对场站内“禁止入内”、“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有所认知,应当能够预见自己攀爬到集装箱顶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自身也具有过错。李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未成年人远离高度危险作业场所、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监护职责,导致原告触电受伤致残,在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上有重大过错。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李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被告承担全部损失49%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4万余元,扣除原告借支的医疗费29万余元和被告已经支付的后续治疗费18万元,实际再赔偿1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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