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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伤人案件的法律分析

  李某在某超市购物时,正好遇商家搞促销活动: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即免费赠送剃须刀一只,李某便参加促销活动,购买了此品牌笔记本电脑。后剃须刀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过热现象,将李某的手烫伤。经检测,剃须刀存在质量问题。李某遂向商家索赔,商家表示剃须刀乃是免费赠送的,质量不保证,发生事故也与其无关。

  [析案]赠品伤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很多商家会以商品是免费赠送来辩解,以推卸自己责任,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赠品因质量问题伤人,商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分别从赠品的法律属性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两个方面来分析。

  商家认为赠品是属于免费赠送的商品,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财产。笔者认为不然,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赠与人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财产,而消费者要得到商家促销中的赠品,只有通过购买规定的商品才能获得,并不是无偿取得。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赠品是和商品一起销售的,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赠与合同。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商家促销活动的本质是将商品和赠品捆绑销售,与消费者之间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赠品因质量问题伤人,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衡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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