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海关申报保税区仓储转口项下4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为60寸液晶屏共6048个、70寸液晶屏共5184个,其品牌类型均为夏普SHARP,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编号为******,上述货物实际为无品牌。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口报关单证、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02
本案例申报的错误在于货物品牌申报有误,将“无品牌”申报为“夏普SHARP”,海关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四个报关单,四票申报错误,一票按照1500元处罚,总共6000元。
各位看观,是不是觉得这处罚有点狠了,往大了说这是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往小了说就是没有规范申报。
【名词解释】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不包括从境外存入非保税区和从非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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