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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什么拿我的存款买黄金?赔钱!”辽宁瓦房店
于女士靠着自己多年努力,攒下了1310万元,全部存进了某银行。可是当于女士准备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这1310万元存款,都买了黄金制品,无法安排取现。

“什么?这1310万是我的钱,你们怎么能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呢?” 于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说辞,便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拿出购买黄金制品的凭证,却遭到了拒绝。这下于女士彻底明白了,于是立即报了警。

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于女士的存款早就被她的客户经理孙某给转走了,一分不剩,全部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了。

更让于女士感到惊讶的是,这个孙某居然是有前科的。他曾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客户3200万的存款。可即便如此,孙某仍在银行里担任营业部副主任一职,直到东窗事发。

后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处19年有期徒刑。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因事实不清,已被发回重审。

1、这家银行的管理真是太差了,出现了内贼居然毫不知情,这还怎么让储户们放心把钱存在银行?

本案中,于女士表示,此案已经5年过去了,一直未能解决。自己起诉银行要求赔偿,但法院不受理自己的案子。那于女士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从民法角度来看。

于女士在银行存款时,就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现在因为银行的管理问题,导致于女士的银行存款均被孙某盗、骗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也就是说,于女士有权起诉银行退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其次,我们从刑法角度来看。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需要将犯罪所得赔偿给银行。这说明法院将银行视作受害人,孙某与银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与于女士无关。

综上,于女士可以以合同违约,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自己的1300多万存款。至于孙某盗窃、诈骗银行的钱,由银行自行追讨,与于女士无关。

2、那为什么法院不受理于女士起诉法院退赔的案件呢?

有人说本案属于民刑交叉案件,理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现在一审法院的判决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故在重审结果出来前,不应当处理民事案件。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原则一直饱受争议。因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了审限被拉得很长,让受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些案件一拖就是五六年,谁扛得住?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才能先刑后民。

也就是说,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在司法实践中要看刑、民案件所涉及的主体、客体、行为和内容是否具有同一性,并不是以案件事实的同一性作为判断依据的。

而二审法院是以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因此本案并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于女士起诉银行与孙某所涉刑事案件虽有交叉关联,但不存在处理结果上的依赖关系。

因此,我认为法院不受理于女士起诉银行违约一案,是有问题的。

3、那于女士可以直接起诉孙某吗?

就本案而言,于女士无法直接起诉孙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起诉主体一般是检察院。而个人自诉案件,只有少数的几种,比如:侮辱诽谤、重婚、侵占等类型的案件。

本案中,不管孙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均属于公诉案件,所以于女士无法提起刑事自诉。

4、最后,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银行的责任是逃不掉的。如果银行能先行赔偿于女士的损失,那将会赢得更多储户的信赖。

然而在现实中,储户维权可谓难于上青天。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本案的刑事部分能尽快处理完毕,让于女士早日拿回辛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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