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行情好,你的存款被我买黄金了!”辽宁瓦房店,于女士在银行存了1310万元,可当去柜台取钱时,银行的副主任孙某,却授意柜员,将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中,随后又欺骗于女士,称将于女士的钱买了黄金,并给于女士打了一张白条。
回去后的于女士越想越不对,投资买黄金,为什么没有凭证?察觉到事情有异样后,于女士打电话报警,警方到来后,确认了于女士的钱系被孙某私下转走。
而经过进一步查证,副主任孙某用同样的手段,欺骗了客户孙某3000万元(归还1818万元)、客户张某200万元。
2019年,于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310万元,但法院认为,孙某涉嫌刑事犯罪案尚未办结,驳回了于女士的诉求。
2021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19年,孙某提出上诉后,2021年11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截止2022年3月29日,过去5年之久,此案仍然未等到回应,于女士的1310万元,银行方面也未进行任何赔偿。
@以案普法 1310万元,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却被孙某挪作归还钱款,纵使法律能够严惩孙某,但显然其已经没有了偿还能力,孙女士丢失的钱,又该谁来买单?
1.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通常情况下,储户将存款合法存入银行后,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银行都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保护储户的安全。
这种加强自身管理,就包括银行对自身员工的管理,因为对于储户来讲,是无法准确分辨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的。
本案中,于女士到柜台取钱,可银行柜员在未取得于女士本人的同意下,就擅自听取孙某的命令,将本该属于储户的钱,离奇转走,这足以说明银行对员工的管理存在失责问题、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无论是孙某、还是柜台的柜员,都在执行日常的工作任务,银行作为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为员工的行为负责,至于事后是否应当向孙某追责,则是银行的问题,与被害人于女士无关。
2.“先刑后民”虽然是我国法律遵循的一项原则,但也有例外
通常情况下,在既有刑事、又有民事的纠纷案件中,通常会以刑事纠纷为主,随后在进行民事审理,即人们常说的“先刑后民”原则。
但个人认为,“先刑后民”原则应当适用的是同一诉讼主体,比如于女士要起诉孙某,就要等到孙某的刑事判罚,但就本案而言,于女士和银行的纠纷,完全可以视作独立的法律纠纷,因此不必须遵循先刑后民。
换句话说,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只会对孙某和银行产生影响,并不会影响于女士和银行的法律关系,所以可以支持于女士索赔。
最后,银行作为大公司、大企业,应该有足够的担当,而不是总是用“离柜概不负责”的思维解决问题。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出此事,欢迎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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