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现在行情好,你的存款被我买黄金了!”辽宁瓦房店,于女士在银行存
“现在行情好,你的存款被我买黄金了!”辽宁瓦房店,于女士在银行存了1310万元,可当去柜台取钱时,银行的副主任孙某,却授意柜员,将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中,随后又欺骗于女士,称将于女士的钱买了黄金,并给于女士打了一张白条。

回去后的于女士越想越不对,投资买黄金,为什么没有凭证?察觉到事情有异样后,于女士打电话报警,警方到来后,确认了于女士的钱系被孙某私下转走。

而经过进一步查证,副主任孙某用同样的手段,欺骗了客户孙某3000万元(归还1818万元)、客户张某200万元。

2019年,于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310万元,但法院认为,孙某涉嫌刑事犯罪案尚未办结,驳回了于女士的诉求。

2021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19年,孙某提出上诉后,2021年11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截止2022年3月29日,过去5年之久,此案仍然未等到回应,于女士的1310万元,银行方面也未进行任何赔偿。

@以案普法

1310万元,显然不是一笔小数目,却被孙某挪作归还钱款,纵使法律能够严惩孙某,但显然其已经没有了偿还能力,孙女士丢失的钱,又该谁来买单?

1.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通常情况下,储户将存款合法存入银行后,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银行都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保护储户的安全。

这种加强自身管理,就包括银行对自身员工的管理,因为对于储户来讲,是无法准确分辨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的。

本案中,于女士到柜台取钱,可银行柜员在未取得于女士本人的同意下,就擅自听取孙某的命令,将本该属于储户的钱,离奇转走,这足以说明银行对员工的管理存在失责问题、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无论是孙某、还是柜台的柜员,都在执行日常的工作任务,银行作为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为员工的行为负责,至于事后是否应当向孙某追责,则是银行的问题,与被害人于女士无关。

2.“先刑后民”虽然是我国法律遵循的一项原则,但也有例外

通常情况下,在既有刑事、又有民事的纠纷案件中,通常会以刑事纠纷为主,随后在进行民事审理,即人们常说的“先刑后民”原则。

但个人认为,“先刑后民”原则应当适用的是同一诉讼主体,比如于女士要起诉孙某,就要等到孙某的刑事判罚,但就本案而言,于女士和银行的纠纷,完全可以视作独立的法律纠纷,因此不必须遵循先刑后民。

换句话说,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只会对孙某和银行产生影响,并不会影响于女士和银行的法律关系,所以可以支持于女士索赔。

最后,银行作为大公司、大企业,应该有足够的担当,而不是总是用“离柜概不负责”的思维解决问题。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出此事,欢迎评论交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你的存款买黄金制品了!”辽宁瓦房店,做服装生意的于女士,把做生
“银行凭什么拿我的存款买黄金?赔钱!”辽宁瓦房店
辽宁这12家银行要合并,储户存款会有风险吗?
某地,于女士存了1310万元的定期存款,...
邯郸银行一储户5000万存款被拒绝支取?多次讨要遭推诿…
[转载]辽宁女子存1000万被银行质押,2099年才能取啥情况……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