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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是欺诈!”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女朋友到餐厅用餐时,点了几份
“你们这是欺诈!”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女朋友到餐厅用餐时,点了几份食物和两瓶酒。男子在点餐时,还给女朋友点了一只蟹,当时服务员和男子说,这种蟹比较贵,要258元一斤。男子没有犹豫,就点了一只。

可不曾想,男子去结账时却被收银员告知,这只蟹重量有七两八,按照一斤258元来计算,仅这只蟹就要201元。男子却认为不可能,随后男子将蟹壳拿到收银台,与收银员理论,并声称这样大的蟹壳怎么可能有七两八重呢?

在理论过程中,经理却走过来说,蟹壳煮了以后会缩小,因此仅以蟹壳来判断重量不合理。男子随即要求经理自己到餐厅门口的水池内,挑一个最大的蟹来过秤,如果超过七两八,那么其一方就认可经理的解释。

结果经理左挑右选出来一只,过秤时也没有达到七两八的重量,男子一气之下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餐厅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最终,经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认定餐厅没有将用来过秤的篮筐重量减掉的情况下,计算蟹的重量。

也就是说,餐厅的秤有问题,因为一般情况下,秤加上篮筐,其原始数值应当为0。而该餐厅在没有篮筐的情况下其数值才为0,因此顾客将挑选好的海鲜放到篮筐,再来过秤时,就会连海鲜与篮筐的重量一起计算在内。

换而言之,如果篮筐的重量为3两的话,那258元一斤的蟹,顾客就不知不觉被多收了77.4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餐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餐厅属于欺诈行为,需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餐厅经营者在过称时,就应当如实告知男子称的实际情况及蟹的实际重量。否则就属于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就是商家故意以次充好、缺斤少两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具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就本案而言,男子可以要求餐厅退回201元蟹款及支付三倍蟹款赔偿金603元。

注意!上述法条同时还规定,当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赔付。

其次,从民法角度来说,餐厅属于违约行为

具体而言,男子到餐厅消费,男子与餐厅实际上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男子需支付消费款,而餐厅一方必须如实为男子及其女朋友提供足秤且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规定的食物,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而言,不论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还是以民法角度都讲,餐厅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尤其是商家,绝对不能目光短浅,为贪图小利耍小聪明,欺骗消费者,否则必定会得不偿失,且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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