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某自助餐宣称海鲜随便吃,龙虾鲍鱼管够,男子就想花358块钱尝尝!可他说啥都没想到,自己排队15分钟,竟然一只帝王蟹都没拿到,男子气不过,他接下来的做法却让店家目瞪口呆!
(消息来源:水母热点在线)
自助餐,想必大家都品尝过。那种付了钱,就可以尽情享受各式美食的感觉,着实让人陶醉。
而今天要说的这家自助餐,似乎有店变了味道。
话说,一男子路过某自助餐厅,看到招牌上醒目地写着:“海鲜自助,每人358元,帝王蟹、大澳龙随便吃!”顿时,男子的目光被这个吸引住了。
特别是门口的大鱼缸,里面展示着诱人的帝王蟹和游弋的大澳龙,令他垂涎欲滴,可当时手头比较紧,只能选择放弃。
一周后,男子领完工资,他下定决心要来一次豪华的海鲜自助餐时,却经历了一场出乎意料的挫折。
男子满心欢喜地进入餐厅,交了钱,期待着美味的海鲜大餐。
可当他来到帝王蟹区排队时,却遭遇了漫长的等待,15分钟后,服务员只给了他几个冰冻的小蟹腿。
男子生气地嗅了嗅蟹腿,觉得它们并不新鲜,似乎觉得有些被欺骗了。
男子觉得,几个小小的蟹腿,连塞牙缝都不够,辛辛苦苦排队等了15分钟,吃完这点东西,时间就差不多到了,那他这358块钱岂不是打水漂了吗?
一般情况下,大家可能会选择寻找其他品种来吃,但这位男子却与众不同,他宁愿与对方发生争吵,也绝不忍气吞声。
就在他胡思乱想之际,他看到鱼缸里游弋的帝王蟹和大澳龙。
于是,他毫不犹豫地走了过去,挽起袖子,直接伸手捞出了一只帝王蟹。
就在这关键时刻,餐厅服务员却发现了他的举动,连忙上前阻止,并告诉他:“先生,这些是展示品,您不能拿走!”
正当服务员准备夺回他手中的帝王蟹时,被他拒绝了:“我为什么不能拿?排了这么长时间,你们只给了我几个小蟹腿,你们不是说不限量吗?我没吃饱,难道自己拿不可以吗?”
男子与店员的争论也引起了餐厅经理的注意,对方走到男子的面前,试图劝阻:“先生,请把海鲜放回去好吗?我们不允许这样做。”
男士越来越生气,高声说:“为什么我不能拿?你们明明宣传的是自助餐,帝王蟹不限量,为什么一直不提供?我按照自助的方式,自己拿,有问题吗?”
对方看到男子的态度坚决,完全就把他们的话当成了耳旁风,随后便拿着帝王蟹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他毫不在乎其他人的目光,将帝王蟹放入了火锅中。
在众人的注视下,男子开始享受这道美味,鲜美的肉质和嫩滑的口感让他陶醉其中。
吃完后,男子的味蕾似乎已经被激发,他迫切再想吃一些。
于是,他决定再次前往鱼缸,但当他走近时,发现鱼缸上已经贴上了“禁止捞取”的标志,并有多名店员用警惕的目光盯着他,生怕他再次伸手。
男子觉得,士可杀不可辱,说好的随便吃,可自己刚吃半饱就不让捞了,这不是欺负人吗?
想到这里,他毫不客气的拨通了市监局的电话。
他告诉对方:“他们明明说好,帝王蟹大龙虾管够吃,结果却只让吃几样冰冻的海鲜,这不是明显的欺骗吗?”
他们看到,餐厅的宣传单明确写着“不限量供应”,但他们却一再阻止顾客自取海鲜,这明显就是虚假宣传。
于是,他们对这家餐厅采取了严厉的处理措施,现场的人都为他们鼓掌喝彩。
有人指出,这家餐厅一直在搞噱头,靠展示大鱼缸里的帝王蟹和大澳龙来吸引顾客,这些海鲜都已经成 “演员”了。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1、虚假宣传的后果
在这个案例中,自助餐厅通过招牌明示“帝王蟹不限量畅吃”,当消费者以358元的价格入场后,却发现宣传与事实严重不符,顾客难免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由此可见,自助餐厅的宣传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2、违约行为的代价
消费者在支付费用后,理所当然地期望按照宣传享受服务,而自助餐厅却拒绝提供“不限量”的海鲜,此举已经明显构成了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自助餐厅明显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店家的欺诈行为不仅体现在虚假宣传上,还包括拒绝提供已宣传的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索要三倍的赔偿。
说得再直接一些,只要经营者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对方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退一赔三,不足500元部分,按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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