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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封存病历时,哪些人应该在场?

 读者来信   患者,王某,因心脏病发作,被家人送去某医院进行急救,医院经过3个多小时的手术后,王某仍旧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人认为王某的病情不是很严重,主张查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而医院予以拒绝,于是王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在没有通知王某家人的情况下将王某的病历予以封存。医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由于病历资料是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因此,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只有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疑虑,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尚未结束,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具备保管病历的工作条件,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淮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在本案中,医院在没有通知王某家人的情况下将王某的病历予以封存是不正确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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